“吃鸡”还是“吃鷄”?商标注册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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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二审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即宣告“二郎田鸡”商标无效,自此,“二郎田鸡”及“二郎田雞”商标同时在43类注册的尴尬局面终于被终止。
2005年,二郎田鸡创始人曹忠英申请注册“二郎田雞”商标,在经过异议、异议复审程序,异议复审裁定多个程序后终于在2011年8月7日成功注册。
而夏光才虽在2009年才申请注册“二郎田鸡”商标,但在2011年1月21日便成功注册“二郎田鸡”商标,比“二郎田雞”还要早半年多。
如此一来,问题便来了:“二郎田鸡”与“二郎田雞”商标中“雞”是“鸡”的繁体,两个商标汉字构成相同,已经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又同是注册第43类商品服务,一个申请在先,一个成功注册在先,哪一个能继续保留注册状态呢?
2014年6月16日,曹忠英针对“二郎田鸡”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二郎田鸡”为曹忠英丈夫侯二郎独创,商标为在先使用,且在先申请;其次,经过了曹忠英夫妇的多年使用,“二郎田鸡”已经在市场上具有知名度和美誉度。但夏光才认为“二郎田雞”商标与其成功注册的“小二郎”商标已经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对“二郎田雞”商标提出异议和异议复审,目前仍在异议复审程序中,因此要求法院暂缓审理。
但法院未采纳夏光才的意见,认为“二郎田雞”目前是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仍然构成“二郎田鸡”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二郎田鸡”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标识的服务与“二郎田雞”商标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二郎田鸡”应被宣告无效。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二郎田雞”与“二郎田鸡”属于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申请注册,应该审定申请在先的“二郎田雞”商标,对“二郎田鸡”商标进行驳回,但因为“二郎田雞”经过多种程序,加上其他因素导致申请在后的“二郎田鸡”抢先注册成功,也引发了后续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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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案中,各位掌柜们也可以看出商标争议中的几点门道:
同一类商标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成功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可对申请在后的商标申请无效宣告。
“二郎田鸡” 与“二郎田雞”均在第43类商品中成功注册,导致在同一类商品中的近似商标共存,从而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因此“二郎田鸡”商标虽注册成功,但申请在前并注册成功的“二郎田雞”商标所有权人可以对“二郎田鸡”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若发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与自身申请或已成功注册的商标注册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应该及时提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的权利人若发现其存在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情形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因此就“二郎田鸡”商标而言,若是对其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便提出异议,便可以阻止其成功注册,也不会引发其后续的注册商标之争。
异议复审中的注册商标仍是有效注册商标,能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夏光才虽对“二郎田雞”商标提出异议复审且正在审理中,但该程序并不影响“二郎田雞”商标的生效,因此曹忠英仍可以此对“二郎田鸡”商标申请无效宣告,与此案相反的是,麦当劳公司的“MCCAFE”商标与“麦咖啡McCafe”商标之争中之所以能够胜诉,便是因为麦当劳公司对“麦咖啡McCafe”商标提出异议且异议成功,商标局对“麦咖啡McCafe”不予以注册,因此该商标便不能构成“MCCAFE”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麦当劳的“MCCAFE”商标便可继续申请注册。
结语
因此可见,商标从其申请之初到其注册之后均要多角度进行保护,商标法规定的在先使用和在先申请强化了对商标的保护,更有效地遏制商标恶意注册,对被侵犯权利的在先权利人而言,更要积极主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做权利上的沉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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