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译本 | 美国对外华投资限制行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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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中译本 | 美国对外华投资限制行政令
关于处理美国对中国的某些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的投资的行政命令
根据美国《宪法》和法律,包括《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50 U.S.C. 1701 et seq.)(IEEPA)、《国家紧急状态法》(50 U.S.C. 1601 et seq.)(NEA)和《美国法典》第 3 篇第 301 节赋予我作为总统的权力、
我,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小约瑟夫-R-拜登,发现有关国家正在实施全面的长期战略,指导、促进或以其他方式支持对这些国家的军事、情报、监视或网络能力至关重要的敏感技术和产品的进步。 此外,这些国家消除民用和商业部门与军事和国防工业部门之间的壁垒,不仅通过研究和开发,还通过获取和转移世界尖端技术,以达到军事主导的目的。 这些国家在半导体和微电子、量子信息技术以及人工智能能力方面的快速发展,大大增强了它们开展威胁美国国家安全活动的能力。 这些领域敏感技术和产品的进步将加速先进计算能力的发展,从而实现对国家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新应用,如开发更先进的武器系统、破解密码和其他可能为这些国家带来军事优势的应用。
作为推进这些敏感技术和产品开发战略的一部分,有关国家正在利用或有能力利用美国的某些对外投资,包括美国投资通常伴随的、有助于公司成功的某些无形利益,如提高地位和知名度、管理援助、投资和人才网络、市场准入以及获得更多融资的机会。 美国对开放投资的承诺是我国经济政策的基石,为美国带来了巨大利益。 开放的全球资本流动创造了宝贵的经济机会,促进了竞争力、创新和生产力,美国支持在不违背保护美国国家安全利益的情况下进行跨境投资。 然而,美国的某些投资可能会加速和增加那些开发敏感技术和产品以对抗美国和盟国能力的国家开发这些技术和产品的成功率。
因此,我认为,有关国家在对这些国家的军事、情报、监视或网络能力至关重要的敏感技术和产品方面的进步,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构成了不同寻常的特殊威胁,其来源全部或大部分在美国境外,而美国的某些投资有可能加剧这一威胁。 为应对这一威胁,我特此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
因此,我特此命令:
第 1 条 应通知和禁止的交易:
(a) 为协助应对本命令中宣布的国家紧急状态,财政部长应与商务部长协商, 并酌情与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和机构(各机构)的首长协商,颁布条例,要求美国人就涉及外国受保人的某些交易(须通知的交易)提供信息通知,并禁止美国人参与涉及外国受保人的某些其他交易(禁止的交易)。
(b) 根据本条颁布的条例应确定应通知的交易类型,这些交易应涉及商务部长与其他相关机构负责人协商后认定可能对本命令中确定的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 条例应要求美国人将每项此类交易通知财政部,并在每项此类通知中列入交易的相关信息。
(c) 根据本条发布的条例应确定禁止交易的类别,这些交易涉及所涵盖的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即部长经与商务部长协商,并酌情与其他相关机构的负责人协商,认定这些技术和产品因可能显著提高有关国家的军事、情报、监视或网络能力而对国家安全构成特别严重的威胁。 条例应禁止美国人直接或间接参与此类交易。
第 2 条 部长的职责。 在执行本命令时,部长应酌情:
(a) 就本命令的执行与国会和公众沟通;
(b) 就通知交易的行业参与和分析与商务部长进行磋商;
(c) 与国务卿、国防部长、商务部长、能源部长和国家情报局局长就涉及国家安全的技术和产品以及可能涉及国家安全的技术和产品对军事、情报、监视或网络能力的影响进行磋商;
(d) 与国务卿和商务部长一起,与盟国和合作伙伴就有关国家推进受保护的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所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进行接触;
(e) 与国务卿就与执行本命令有关的外交政策考虑进行磋商,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和修订法规;以及
(f) 酌情与相关机构负责人协商,调查违反本命令或根据本命令发布的法规的行为,并对此类违反行为进行民事处罚。
第 3 条 计划制定。在根据本命令第 1 节发布的实施细则生效之日起 1 年内,相关部长应与商务部长并酌情与其他相关机构的负责人协商,评估是否对法规进行修订,包括是否调整 "涵盖的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 "的定义,以增加或删除半导体和微电子、量子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和产品。 此后,国务卿应与商务部长并酌情与其他相关机构的负责人协商,定期审查条例的有效性。
第 4 条 向总统报告。 在根据本命令第 1 节发布的条例生效之日起 1 年内,并酌情在此后不少于每年一次的时间内,相关部长应与商务部长协调,并酌情与其他相关机构的负责人以及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协商,通过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向总统提交报告:
(a) 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评估根据本命令实施的措施在应对本命令所述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方面的有效性;有关国家在对这些国家的军事、情报、监视或网络能力至关重要的涵盖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方面取得的进展; 根据商务部长、国家情报局局长和其他相关机构负责人提供的分析,酌情考虑在所涵盖的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的应申报交易和相关资本流动方面明显的总体部门趋势;以及通过执行本命令获得的其他相关信息;以及
(b) 酌情就以下方面提出建议
(i) 对本命令的修改,包括增加或删除已确定的关注部门或国家,以及为避免规避本命令和提高其有效性而进行的任何其他修改;以及
(ii) 建立或扩大与所涵盖的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相关的其他联邦计划,包括是否应使用任何现有法律授权或采取新的行动来应对本命令中确定的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
第 5 条 向国会提交报告。 根据《国家紧急状态法》(NEA)第 40l(c)条(《美国法典》第 50 编第 1641(c)条)和《国际紧急状态法》(IEEPA)第 204(c)条(《美国法典》第 50 编第 1703(c)条),授权国务卿就本命令中宣布的国家紧急状态向国会提交定期报告和最终报告。
第 6 条 美国政府公务。 本命令或根据本命令发布的规定不得禁止美国政府雇员、受赠人或承包商为执行美国政府公务而进行的交易。
第 7 条 保密。 美国商务部长根据本命令发布的法规应在符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处理根据本命令提交的信息或文件材料的保密问题。
第 8 条 附加通知和禁令:
(a) 禁止为违反根据本命令发布的任何规定而进行任何共谋。
(b) 在遵守根据本命令发布的条例的前提下,禁止任何逃避或规避、以逃避或规避为目的、导致违反或试图违反本命令或根据本命令发布的任何条例中规定的任何禁令的行为。
(c) 在根据本命令颁布的条例中,如果美国人进行的交易属于本命令所禁止的交易,则部长可禁止美国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指导此类交易。
(d) 在根据本命令颁布的条例中,部长可要求美国人:
(i) 向财政部通报由该美国人控制的外国实体进行的任何交易,如果该交易是由美国人进行的,则属于应予通报的交易;以及
(ii) 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禁止和防止由该美国人控制的外国实体进行的、如果由美国人进行则属于禁止交易的任何交易。
第 9 条 定义。 就本命令而言
(a) 术语 "有关国家( country of concern”) "是指本命令附件中所列的国家或地区,总统已确定该国正在实施一项全面、长期的战略,指导、促进或以其他方式支持敏感技术和产品的进步,这些技术和产品对该国的军事、情报、监视或网络能力至关重要,以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方式对抗美国的能力;
(b) 术语 "受保护的外国人 "是指根据本命令发布的条例中确定的从事涉及一种或多种受保护的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的活动的有关国家的人员;
(c) 术语 "受保护的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 "是指在半导体和微电子、量子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领域,对有关国家的军事、情报、监视或网络能力至关重要的敏感技术和产品,由相关部长与商务部长并酌情与其他相关机构的负责人协商确定。 在适用情况下,"涵盖的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 "可通过提及这些技术或产品的某些最终用途来加以限制;
(d) "实体 "一词指合伙企业、协会、信托、合资企业、公司、集团、子集团或其他组织;
(e) "有关国家的人 "是指
(i) 非美国人的任何个人,是有关国家的公民或永久居民;
(ii) 根据有关国家法律组建或主要营业地点设在有关国家的任何实体;
(iii) 每个当事国的政府,包括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政党、机构或部门,或由当事国政府拥 有、控制或指挥的任何人,或为当事国政府或代表当事国政府行事的任何人;或
(iv) 本节第(e)(i)至(e)(iii)小节所述人员拥有的任何实体;
(f) "人 "系指个人或实体;
(g) 术语 "相关机构 "包括国务院、国防部、司法部、商务部、能源部和国土安全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国家情报局局长办公室、国家网络总监办公室以及部长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部门、机构或办公室;以及
(h) 术语 "美国人 "是指任何美国公民、合法永久居民、根据美国法律或美国境内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组建的实体,包括任何此类实体的任何外国分支机构,以及美国境内的任何人。
第 10 条 总则
(a) 为实现本命令的目的,授权部长采取必要的行动,并运用 IEEPA 授予总统的所有权力,包括:
(i) 颁布规则和条例,包括为根据本命令颁布的条例之目的,详细阐述本命令第 9 节所载的定义,并进一步规定执行本命令所需的其他术语的定义;
(ii) 调查并随时要求交易各方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与应予通报或禁止的交易有关的信 息,包括酌情使用民事行政传票;
(iii) 取消、废止或以其他方式强制撤资在根据本命令发布的条例生效日期之后达成的 任何被禁止的交易;以及
(iv) 将可能违反本命令或根据本命令发布的法规的刑事犯罪行为提交给总检察长。
(b) 尽管本命令有任何其他规定,部长有权豁免适用的禁令或通知要求,即部长在酌情与相关机构负责人协商后认定符合美国国家利益的任何一项或多项交易。
(c) 在符合适用法律的情况下,财政部长可在财政部内部重新授权履行本协议授权的任何职能。 美国政府所有机构应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执行本命令的规定。
(d) 如果本命令的任何规定或本命令任何规定对任何人或任何情况的适用被认定无效,本命令的其余部分及其对任何其他人或任何情况的适用不受影响。
(e) 本命令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损害或以其他方式影响:
(i) 法律赋予行政部门或机构或其负责人的权力;或
(ii) 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在预算、行政或立法提案方面的职能。
(f) 本命令的执行应符合适用法律,并视拨款情况而定。
(g) 本命令无意也不会产生任何一方针对美国、其部门、机构或实体、其官员、雇员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在法律上或衡平法上可强制执行的任何实质性或程序性权利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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