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补充申报债权被确认后能否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强制执行
文章来源:郝建礼、刘涛律师团队
回答这个问题前,让我们先来看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该条内容,人民法院能够予以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如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补充申报债权人会拥有什么样的生效法律文书。首先,债权人的债权经审理债务人重整案的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据此,债权人拥有债权确认裁定书及记载被确认债权的债权表;其次,债权人应当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获得受偿,该重整计划已经审理债务人重整案的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即债权人还拥有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书以及被批准的重整计划;最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会裁定终结债务人重整程序。
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务人不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债权人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执行吗?
对此,我持肯定意见。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务人应当依据重整计划清偿相应债务,否则就会面临被宣告破产予以破产清算的法律风险(实务中,债务人多会通过变更重整计划规避被宣告破产)。当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务人的整个破产程序终结,不再受《企业破产法》的规制,即便其不向补充申报债权人清偿债务,《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也对其不再构成威胁。在此情形下,债权人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也就成了一个问题,而《企业破产法》对此也没有做进一步规定。
我的理解是,既然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已经终结,未有特殊立法规定,涉及债务人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不再受《企业破产法》的约束。若期间存在民商事争议,将争议纳入常规的民事诉讼程序中予以解决属于正常路径。因此,对于本文问题中债权人的权利实现途径,《企业破产法》是否专门规定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是否符合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条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若当事人拒不履行,权利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文讨论的问题中,债权人的债权已经获得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并且其债权如何获得清偿已经在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予以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债权人应当受偿多少、以什么方式受偿已经被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确定下来,一旦债务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不清偿上述债权,债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过,重整计划一般不对补充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何时清偿做出规定,这就产生了一个实务难题: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应当从哪一天开始计算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在这个地方,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执行时,需要提供一整套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债权确认裁定书(+债权表)、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书(+重整计划)和终结重整程序裁定书。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所依据的并非常规诉讼程序中的单份生效法律文书,而是一套“组合拳”,即债权确认裁定书(+债权表)用来确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债权具体情况,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书(+重整计划)用来确定债务人最终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多少以及用什么方式清偿,终结重整程序裁定书用于确定债务人已经摆脱了破产程序的束缚,同时表明债务人该向债权人清偿了(有特殊约定的,依据特殊约定)。
因此,若重整计划中没有规定有关补充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受偿时间,债权人和债务人又无特殊约定,终结重整程序裁定书生效之日应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之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的期间应当从终结重整程序裁定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6月30日,本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再谈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补充申报债权的处理》一文最后留了一个问题,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经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三方认可确定了补充申报债权的结果。但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务人却拒绝向债权人清偿,债权人该如何维权?这个问题中的补充申报债权并未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所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务人拒绝向债权人清偿的,债权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要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取得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后,债务人依旧不履行清偿义务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执行法院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为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而不是本文前述的“组合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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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德恒郑州律所已承接破产类案件三十六起(包含三起合并破产案件,其中一起为圣光集团二十三家企业合并重整;九起重大复杂房地产企业案件),目前已办结案件二十六起。案件类型涵盖清算、重整、和解、预重整。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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