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2人合伙新城开足浴店, 网络十余失足女搞性交易…一下捉住6人!
梁平普法案例
梁平警察摧毁新城一卖淫足浴店六人被当场抓获两老板及招来的管理人员都被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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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渝梁检刑诉〔2020〕Z137号
案件回顾: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8日至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万某某、刘某某共同出资,在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3号*幢1-*的门市二楼开设**足浴店,以每月固定2000元的工资招聘被告人唐某某对足浴店进行日常经营管理。
三被告人对何某某、叶某某、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陈某某、黄某某、江某某、覃某某、郝某某、熊某某、马某某、冯某某、蒋某某等十余名失足女进行编号,按照“员工服务制度和流程”向嫖客提供多种性服务,收取300元至600元不等的费用。
被告人万某某、刘某某与失足女按照“四六”比例对嫖资进行分配。
被告人唐某某负责招募失足女、接待嫖客、记账并与失足女结算工资、清洁卫生、通过出租车司机招揽嫖客、采购卖淫用具等,并将卖淫女招募、经营状况向被告人万某某、刘某某通过微信等方式进行汇报。
被告人刘某某在唐某某请假期间负责卖淫场所的日常管理,并不定期与被告人唐某某进行账目的结算,招募卖淫女等。被告人万某某负责卖淫场所日常经营的监管和招揽嫖客等。
2019年12月14日22时许,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梁平区双桂街道**足浴店内将被告人唐某某和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何某某、楚某某等六人当场抓获。
被告人万某某、刘某某分别于2019年12月24日、2019年12月30日到梁平区公安局双桂派出所投案。
公诉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刘某某、唐某某组织累计十人以上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情况: 1. 被告人万某某(绰号“飞*”),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梁平区人,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镇**路**号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小区**幢**-**。
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2.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梁平区人,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路**号**幢**单元**-**,住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小区**区**栋**单元14**。
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3.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路**号**单元**-**。
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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