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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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Marylou 言税
案例:
甲企业系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4月销售一批货物给同城的乙企业,乙企业要求甲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才愿意付清货款。为及时取得货款,甲向乙提供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为丙公司(丙未收取手续费),乙公司以开票方不符拒绝付款,甲公司为消除乙的顾虑,向乙出具了一份付款证明:“甲企业与乙企业因业务往来需要,甲企业委托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号xxxxxx,金额xxxx元。特此证明。”乙收到证明后付清货款。乙企业表示从未与丙企业发生业务。
上述业务:
物流:甲企业——乙企业
资金流:乙企业——甲企业
票流:丙企业——乙企业
一、关于虚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由上述最高法对虚开的定义我们可以知道:
丙企业:与乙企业没有货物购销而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
甲企业:与乙企业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丙企业为自己代开发票以便提供给商品购买者乙企业,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形;
乙企业:是否属于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发票?注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是指具有主观故意性的受票人。明知是虚开而加以接受,不论是主动找别人,别人找上门,都是虚开。因此,乙提供的《证明》免除不了乙企业明道这份发票是虚开的而接受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因此,丙企业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甲企业和乙企业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关于偷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乙企业从甲企业取得丙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当按偷税处理。
对乙企业同一违法行为同时满足虚开和偷税的,因《征管法》是法律,《发票管理办法》是行政法规,《征管法》优于《发票管理办法》,应当按偷税处罚,如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应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一旦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将上黑名单,纳税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D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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