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其实没有那么难
转:杭州国税 视频:深圳国税 财税园整理
讲讲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相关内容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y05197az3t6&width=500&height=375&auto=0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常常会接到很多出口企业纳税人的各类咨询:
甲:“我们企业打算开展外贸出口业务,是不是要先去你们那儿备个案啊?”
乙:“我这边已经显示退税申报成功,什么时候可以收到退税款啊?”
丙:“出口退税需要准备些什么资料啊?”
丁:“出口退税要去哪里申报啊?”
……
针对纳税人较为关心的问题,我们大致做了一个“咨询热度”的统计
为了更好地服务出口企业,现将出口企业最为关心的几个问题集中进行解答。请大家快快搬好小板凳,集中注意力,做好笔记!
PART 1
☞ 退(免)税备案这样做!
咨询热度:★★★★
登录“互联网+便捷退税企业端平台”→首次出口退税企业备案
所需资料:
1、填写并提交《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需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生产企业属于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外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并提供代办退税账户,同时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案。
PART 2
☞ 退税流程这样走!
咨询热度:★★★★★
那么,在企业申报成功后,需要经过哪些流程?企业多久可以收到退税款呢?相信这是很多出口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
(△点击查看大图)
PART 3
☞ 退税时间有差别!
咨询热度:★★★★★
以上退税流程都清楚了吧!但是,重点来了!不同类型的出口企业成功办理退税的时间还是有差异的。
一、 对于未发现疑点或疑点已排除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一类出口企业只要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对一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二)出口退(免)税额计算准确无误。
(三)不涉及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确定的预警风险信息。
(四)属于外贸企业的,出口的货物是从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的供货企业购进。
(五)属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接受其提供服务的中小生产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二类企业出口企业需要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对二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三)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三类企业出口企业需要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对三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三)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四类企业出口企业需要2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核:
(一)申报的纸质凭证、资料应与电子数据相互匹配且逻辑相符。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三)对该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都要抽取一定的比例发函调查。
(四)属于生产企业的,对其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其生产能力、纳税情况进行评估。
国税机关按上述要求完成审核,并排除所有审核疑点后,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二、 存在疑点需要发函调查的
针对有疑点的单证,调查人员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出口货物备案单证、收汇凭证或者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分析,或对其采取评估、税务约谈、实地核查等。如通过上述手段,仍无法排除系统提示疑点的,可向复函地国税机关发函调查。
调查评估岗自收到复函5个工作日内,结合其他核实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PART 4
☞ 备案单证这样准备!
咨询热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四款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 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除我们确实无法确认作者外,未注明来源,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并表示歉意,谢谢
财税园链接:
外贸企业增值税大调整,退税需要注意这些问题! |
知道收据、普票、增值税专票的区别吗? |
从小会计到CFO的,70条精华笔记! |
节日购物卡的个人所得税您算对了吗? |
国地税合并后,浙江省网上操作新变化图解(地方税费) |
端午节加班,工资计算小贴士! |
税务局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缴税? |
感谢关注财税园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