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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其实没有那么难

财税园 2021-09-22

转:杭州国税    视频:深圳国税    财税园整理

讲讲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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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常常会接到很多出口企业纳税人的各类咨询:

甲:“我们企业打算开展外贸出口业务,是不是要先去你们那儿备个案啊?”

乙:“我这边已经显示退税申报成功,什么时候可以收到退税款啊?”

丙:“出口退税需要准备些什么资料啊?”

丁:“出口退税要去哪里申报啊?”

……

针对纳税人较为关心的问题,我们大致做了一个“咨询热度”的统计

为了更好地服务出口企业,现将出口企业最为关心的几个问题集中进行解答。请大家快快搬好小板凳,集中注意力,做好笔记!


PART 1


 退(免)税备案这样做!


咨询热度:★★★★


登录“互联网+便捷退税企业端平台”→首次出口退税企业备案


所需资料:


1、填写并提交《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需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生产企业属于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外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并提供代办退税账户,同时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案。



PART 2


 退税流程这样走!


咨询热度:★★★★★


那么,在企业申报成功后,需要经过哪些流程?企业多久可以收到退税款呢?相信这是很多出口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


(△点击查看大图)



PART 3


 退税时间有差别!


咨询热度:★★★★★


以上退税流程都清楚了吧!但是,重点来了!不同类型的出口企业成功办理退税的时间还是有差异的。


一、 对于未发现疑点或疑点已排除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一类出口企业只要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对一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二)出口退(免)税额计算准确无误。

(三)不涉及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确定的预警风险信息。

(四)属于外贸企业的,出口的货物是从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的供货企业购进。

(五)属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接受其提供服务的中小生产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二类企业出口企业需要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对二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三)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三类企业出口企业需要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对三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三)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四类企业出口企业需要2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核:

(一)申报的纸质凭证、资料应与电子数据相互匹配且逻辑相符。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三)对该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都要抽取一定的比例发函调查。

(四)属于生产企业的,对其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其生产能力、纳税情况进行评估。

国税机关按上述要求完成审核,并排除所有审核疑点后,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二、 存在疑点需要发函调查的

针对有疑点的单证,调查人员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出口货物备案单证、收汇凭证或者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分析,或对其采取评估、税务约谈、实地核查等。如通过上述手段,仍无法排除系统提示疑点的,可向复函地国税机关发函调查。


    调查评估岗自收到复函5个工作日内,结合其他核实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PART 4


 备案单证这样准备!


咨询热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四款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 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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