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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人员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转:中税网 音频:财税FM 李老师 财税园整理
问题描述:
老师好,我公司雇佣一些人员为我司工作,由于这些人员不愿意上保险,所以我司不能与他们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商量结果是与他们签订兼职协议,签订期一年,每月发放兼职工资,到期续约,这种人员的兼职工资是否应该按与我司有雇佣的实质,按工资薪金所得来算个人所得税?另外,不缴纳社保是否有风险?
专家回复:
所谓任职或者雇用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
因此上述人员的用工形式可以根据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合同种类来区分。签订劳动合同的,需要缴纳社保费,同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签订劳务合同的,则按劳务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需要缴纳社保费,但是需要取得劳务费发票,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专家分析:
发放给个人的劳务费应该取得合法的发票入账。
支付劳务费属于支付劳务报酬,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该人员不属于企业的职工,与企业的关系只是由于该劳务而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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