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费补贴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转:亿企赢财税 作者:韩海敏 远大每日税讯 财税园整理
通讯费补贴作为一项福利性收入是企业员工经常接触的,在企业里面一般是作为费用来处理的。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有些企业将其作为职工福利费的其中一项内容,有的企业将其作为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视同工资来处理,两种方式处理都是可以的。
通讯费补助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不同处理方式外,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因区域的不用也面临着不同的税收待遇。本文主要对企业发生的通讯费补助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维度来进行分析。
1、视同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通讯费补助作为一项福利性补贴,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在税前扣除,这个条件就是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对合理工资薪金的界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如果符合上述五个条件,并且这个通讯费补助是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的、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那么这部分补助是可以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在企业所得前扣除的。
2、作为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
如果不能同时符合“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这个条件,那么这个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这种情况下就将通讯费补助在福利费里列支,整个福利费列支的金额不能超过实发工资的14%内扣除。
全国性政策主要有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合并“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参考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第二条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由于我们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务局征管,不同的区域出于不同的目的和要求对通讯费在个税方面的征免做出了不同的规定。相信在国地税合并以后,这样的百家争鸣的现象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化解。比如各地对通讯费在个税的不同处理主要有:
各地职工通讯费免征个税标准一览表(更新至2018年4月)
地区 | 口径 |
新疆 | 通讯补贴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定为:手机每月300元,住宅电话每月100元 |
浙江 | 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税 |
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 |
企事业单位必须事先将本单位通讯费补贴的具体方案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否则一律不得予以扣除 | |
北京 |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税 |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 |
山东 | 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税 |
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 |
取得公务通讯补贴,同时又在单位报销相同性质通讯费用的,其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 |
凡发放公务通讯补贴的单位,应将本单位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文件或规定等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宁夏 | 电话费补贴:企业单位厂长、经理80元,其他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的特殊岗位人员50元 |
移动通讯费补贴:企业单位移动通讯费用包干给个人的,厂长、经理限额扣除标准为300元,其他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的特殊岗位人员200元 | |
企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采取通讯费实报实销制度的免税,但另外发放的通讯费补贴不能在征个税时扣除 | |
重庆 | 企事业单位因通讯制度改革,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税。公务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确定为每月400元(含400元),在此标准内据实扣除 |
通讯补贴收入是指各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个人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个人通讯费用,以及发放含通讯费用性质的工作性补贴。通讯补贴的范围界定为:单位为个人发放或支付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上网等费用 | |
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将通讯制度改革方案,以及通讯补贴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有关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天津 | 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 |
河北 | 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税 |
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税 | |
大连 | 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且仅限一人一号。公务费用扣除适用于实行通讯制度改革且制定改革方案的单位 |
公务费用包含个人因公务发生的移动电话通话费、月租费和信息费 | |
公务费用凭据所反映的内容不是参改人员本人实际发生费用的,不得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
广西 | 我区企业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360元。 |
福建 | 暂按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内,准予据实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或以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
自2013年11月1日起,通讯费用暂按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内,准予据实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或以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 |
厦门 | 据实的要求是:采用实名制以合法凭证实报实销,以现金或充值票据的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计征个税 |
海南 | 自2017年10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单位范围是:进行通讯制度改革,制定了通讯制度改革方案的企事业单位。 人员范围是:企事业单位通讯制度改革方案所确定的人员。 | |
湖南 | 自2018年4月12日起,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税 |
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 |
广东 | 企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陕西 | 通讯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纳税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在限额内的,按实际收入全额扣除;超过限额的,按限额300元扣除。 |
安徽 | 职工个人按规定从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税前扣除;补贴收入不足300元的,按实际取得的补贴收入给予税前扣除。职工个人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得再扣除任何通讯费用。 |
通讯补贴收入扣除标准,由各省市自行确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经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执行,如果您所在的当地省市没有标准或没有做出类似的规定,那么基本上不让享受个税扣除的免税政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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