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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购小汽车作为福利奖励给职工是否应确认收入?

财税园 2021-09-22

转:上海税务     音频:中税联合    财税园整理

近期有小伙伴咨询申税小微:当企业外购小汽车作为福利奖励给职工时,公司是否应确认收入?您是否也遇到过这个困惑呢,关注这一知识点的财务朋友们往下看哦↓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②用于交际应酬;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④用于股息分配;⑤用于对外捐赠;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小轿车奖励给职工,资产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温馨提示


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对于第一种账务处理,会计与税法上会产生差异。对于第二种账务处理,会计与税法上无差异,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拓展阅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给职工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薪酬,其中,非货币性薪酬主要为非货币性福利,包括向职工无偿提供自己拥有的资产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企业将外购的房屋作为福利奖励给职工个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会计上不作为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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