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处理方式不同税款差距不小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易小勇 汪润华 王春香
李某和万某是某事业单位员工,上班时间将私家车交由单位使用,双方约定车辆保险费、维修费、折旧费等由个人负责,每月车辆租金或补贴为2000元。万某与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李某没签合同而是拿车辆补贴。2016年8月两人各发生一次车辆维修费500元。李某和万某的车辆租金或补贴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会一样?会不会有涉税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纳税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由其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一般来说,单位使用员工车辆费用支付方式有两种:一是给员工发放车补;二是员工和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单位租用员工车辆并支付租赁费用。签订租赁合同的,单位支付员工租金等费用,员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缴纳有形动产租赁增值税,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发放车补或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直接支付给员工部分费用,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提醒的是,员工与单位签订借用或无偿使用合同存在涉税风险。
如上例,假设2016年8月李某和万某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月工资均是4800元,当地规定的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500元。
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800+2000-3500-500)×10%-105=175(元)。
万某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综合税率3.3%的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便于计算,不考虑含税换算)。则万某应缴纳综合税费=2000×3.3%=66(元),个人所得税=(4800-3500)×3%+(2000-2000×3.3%-800-500)×20%=165.8(元),合计231.8元(66+165.8)。
相比较,李某和万某两者相差56.8元(231.8-175)。
假设万某所在地规定,其动产租赁除了缴纳综合税率3.3%的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外,还应预缴1.5%的个人所得税。则万某应缴纳综合税费=2000×3.3%=66(元)、个人所得税=(4800-3500)×3%+2000×1.5%=69(元),合计135元(66+69)。此时,李某和万某两者相差40元(175-135)。
提醒:各地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及动产租赁综合税率各有不同,计算结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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