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7月1日起,税前扣除凭证≠发票
来源:厦门税务 视频:大连税务 财税园整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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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老陈
我们单位前几个月进的那批货,钱都付了,一直没有拿到发票。今天才知道对方竟然注销了,那这笔支出是不是就不能在税前列支了呢?要被老板扣工资了。
税官萌萌
先别着急,你们有跟对方签合同吗?有没有银行的付款凭证?
财务老陈
有的有的!!我们都是根据合同采购,通过银行对公账户转账付款,凭证都在会计那里。
税官萌萌
那你们还是可以凭借其他资料证实业务真实性进行税前扣除的。
财务老陈
那真是太好了。对了,我们公司上星期临时聘请了一个保洁阿姨,并支付了200块钱报酬,这笔支出要如何在税前扣除呢?
税官萌萌
根据你说的这个情况,可以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财务老陈
看来我真该去好好学习一下政策了~不然可耽误正事了~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温馨提示
建议企业重视对合作伙伴的选择,应选择诚信度高、财务核算健全的单位或者个人,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发票,免得担惊受怕,夜长梦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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