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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有土地及房屋按成本价划拨到子公司,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吗?
转:海南税务
我公司将现有土地及房屋(2018年竣工)按自建成本价划拨到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增值情况,请问:是否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和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因此,如您所说的划拨指的是转让土地及房屋,则需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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