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你读税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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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助推营商环境优化,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规定进行了完善。本期「为你读税」介绍的就是这项政策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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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为大家读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中的部分内容。
文件字号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于2018年6月6日发布。
《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办法》第四条规定: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期为大家读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中的相关内容。
《办法》中首次对税前扣除凭证的概念和内涵进行了明确,并将税前扣除凭证分成了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对税前扣除凭证概念内涵和分类的明确,有利于消除“发票是唯一税前扣除凭证”的理解“误区”,为纳税人规范开展财务活动提供具体指引,助其更好地理解和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办法》还对税前扣除管理流程进行了完善,指出税前扣除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原则。其中真实性是基础,合法性是核心,关联性是关键。
关于关联性,《办法》不仅强调收入支出存在对应关系,同时强调税前扣除内外凭证需相互关联。
《办法》同时规定,凡在交易中对方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必须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企业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考虑到在某些情形下企业可能需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办法》规定了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办法》,企业与个人发生交易,对方为个人且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且该应税交易额未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企业支出可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收款凭证以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办法》,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没有办理税前扣除,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THE END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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