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扣子女教育费、房租,财务会忙不过来吗?

财税园 2021-12-09

转:小陈税务


一句话,可能您想多了!

1.单位发工资的话,单位属于“扣缴义务人”;


2.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没有要求扣缴义务人审核,也没有要求扣缴义务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没有要求扣缴义务人审核,也没有要求扣缴义务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4.申报时,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说一句话,改了的话,扣缴义务人才有责任;


5.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信息的,应当提醒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

这里的发现也不是“审核”,但是有“告知税务机关”的义务。


6.税务机关核查时首次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应通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没有说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处罚,扣缴义务只“管”向纳税人告知“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的消息。


参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信息的,应当提醒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核查时首次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应通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年内再次发现上述情形的,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除我们确实无法确认作者外,未注明来源,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并表示歉意,谢谢!

财税园链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关于年终奖看这里!别多缴税!
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买卖房屋必看(要不然会多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目税率表(现行和历史)
新个人所得税法过渡期政策介绍
个人所得税改革,这个口径您必须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