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津补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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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税小微
企业向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情况十分常见,但各种津补贴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呢?跟随申税小微一起来看看吧!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5〕82号规定,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若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工伤补贴
财税[2012]40号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生育补贴
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
从所在单位取得的补贴
财税字〔1994〕20号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注意:需要参考当地标准,若当地没有标准,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防暑降温费、取暖费补贴
防暑降温费、取暖费不属于免税项目,应当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有免税标准的从其标准,没有免税标准的,应并入取得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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