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 关注14项优惠政策变化
转:中国税网
马泽方
2018年国家出台了很多重要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其特点是税收优惠多、变化大。2018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了7项减税措施,其中有6项是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笔者将14个重要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梳理,为马上到来的汇算清缴工作做准备。
一、取消优惠备案制度
201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并通过填报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不用备案。
企业自行判断是否能够享受税收优惠,不需要备案,简化了办税流程,减轻了企业办税负担。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要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将加强后续管理,若发现企业不符合优惠条件,将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限额提高
2018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分别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更优惠
1.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017年,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提高至75%。2018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将所有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
2.委托境外研发可以加计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2018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加计扣除。但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不能加计扣除。
四、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可结转以后10年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亏损可结转以后5年弥补。2018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分别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即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亏损可结转以后10年弥补。
五、设备、器具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原加速折旧政策规定,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扣除;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一次性扣除;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中的非小型微利企业和其他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可以一次性扣除。2018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分别规定,所有企业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六、创投企业优惠推广至全国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018年之前,上述创投企业税收优惠只在试点地区执行。2018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分别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将该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
七、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企业优惠推广至全国
2018年之前,试点地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8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将该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推广至全国。
八、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
2018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规定,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该文件还规定了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九、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目录调整
2008年以来,企业享受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优惠,按照《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执行。2018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享受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优惠,按照2018版目录执行。
十、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有要求
2018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报送资料和后续管理作出调整。
十一、超额公益性捐赠支出可结转三年
依据201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修订,2018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除明确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外,还明确企业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十二、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提高至8%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税法实施以来,陆续有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性企业等特殊企业可以按照8%限额计算扣除。2018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将所有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8%。
十三、责任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
雇主责任险能否税前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一大争议,有的税务机关规定可以税前扣除,有的税务机关规定不能税前扣除。2018年10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该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十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用报送资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应报送相关资料。201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虽然企业不用再报送相关资料,但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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