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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

财税园 2021-12-09

来源: 小颖言税  严颖原创


最近陆续写了几篇小微系列的文章,增值税的有《十个案例学习最新小微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为主的有《八例九问梳理小微新政》,综合类有《小微优惠政策总览》(1月11日版)和《小微税收优惠一览表(2019年1月22日)》,本期我们追本溯源,以政策沿革为脉络,对小微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盘点。


增值税


一、现行有效政策

(一)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版)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二、政策沿革

(一)增值税起征点: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一般纳税人。

1.国务院令第538号,自2009年1月1起施行。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2.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免征增值税: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已失效。(财税〔2013〕52号)

2.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已失效。(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3.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时效性。2014年10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销售额扩大到3万。(财税〔2014〕71号)

4.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依据: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施行时间: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已失效。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注意几下几点:

(1)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政策。

(2)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3)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依据:财税〔2015〕96号,总局公告2016年23号,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施行时间: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已废止。

6.同上。

依据:财税〔2017〕76号、总局公告〔2017〕52号,施行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已废止。

7.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9〕13号,施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

8.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注意以下几点:

(1)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2)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5)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施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


一、现行有效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以下几点:

(一)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企业。

(二)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四)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五)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二、政策沿革

(一)低税率政策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全年月平均值确定 ;适用于查帐征收企业。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已失效;财税[2009]69号,已失效。

(二)低税率和减半征税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X万元(含X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X=3万

依据:财税[2011]4号,已失效。

2.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X=6万

依据:财税[2011]117号,已失效。

3.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X=10万

依据:财税〔2014〕34号,时效性。

4. 2014年1月1日起,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也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优惠由审批改为备案方式。

依据: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失效。2014年开始核定征收企业也可享受优惠。

5.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X=20万,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依据:财税〔2015〕34号,已失效。

6. 2015年1月1日起,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依据: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22日,已失效。

7. 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X=30万,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依据:财税〔2015〕99号,已失效。

8. 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计算公式如下: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依据: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

9.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X=50。

依据:财税〔2017〕43号,已废止。

10. 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

依据: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已废止。

11.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X=100。

依据:财税〔2018〕77号,已废止。

12. 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

依据: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13. 推出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措施。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

(三)低税率和超额累进计税政策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施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为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相应修订。

依据: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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