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送红股:税务处理应“一分为二”

财税园 2021-12-10

来源:中国税务报


吕飞

对于所涉送红股业务,会计处理上不需要确认投资收益,税务处理上应分解为两项业务来处理,一是被投资企业向投资企业分红,二是投资企业用分红款向被投资企业增加投资。

送红股是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即企业将未分配利润以股票股利的形式分配给股东,结果是分配的利润转化为了新增的投资。最近,正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某大型企业Q,通过企业所得税智能申报系统,就发现了企业送红股相关的税务风险。

纳税调整明细表数据有误

Q企业是一家大型生产企业,兼有部分投资业务。Q企业曾在2016年3月投资某拟挂牌新三板的T公司,取得原始股400万股,投资成本1000万元。2018年9月,Q企业将持有的T公司所有股权全部转让,取得转让收入1500万元。

在预填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数据后,为保证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Q企业运用企业所得税智能申报系统进行了数据分析,系统提示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数据存疑——处置一项投资的计税基础有误。

诊断:

送红股应确认为投资收益

在得到智能申报系统的风险提示信息后,Q企业继续利用该系统进一步核查。结果显示,存疑数据正与投资T公司相关。智能申报系统收集到被投资方T公司外部公开信息:T公司2018年上半年曾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5股,同时以未分配利润5500万元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3股。

Q企业对T公司转增股本和送红股业务,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都没有确认投资收益,只是登记了增加的股份数量。相对于会计处理,转增股本和送红股业务税务处理有着不同的规定。

对于转增股本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件)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对于送红股业务,79号文件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同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Q企业所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业务,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税会差异。对于所涉送红股业务,税务处理上应分解为两项业务,一是被投资企业向投资企业分红,二是投资企业用分红款向被投资企业增加投资。Q企业及时与被投资方T企业进行了沟通,了解到T企业在2018年已对送红股业务进行了会计处理,按Q企业当时的持股比例,应享有分红收益120万元,全部折算为股份分红。税务处理上,Q企业应确认投资收益120万元;送红股后,该项投资的计税基础为1120万元(1000万元+120万元)。

对比Q企业在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表中的填报情况,进一步印证了系统提示的疑点,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对T公司的投资,Q企业之前错误填报的申报表相关数据是: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为500万元(投资转让收入1500万元-投资账面价值1000万元);申报处置投资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为500万元(投资转让收入1500万元-计税基础1000万元),纳税调整金额为0。

调整后,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表相应的申报数据为: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500万元;处置投资的计税基础为1120万元,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为380万元(投资转让收入1500万元-计税基础1120万元),纳税调整金额为-120万元。在持有收益相关栏次填报:账载金额0,税收金额120万元,纳税调整金额120万元。同时,在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中,申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投资收益120万元。这部分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由此,在系统提示下,企业调整了申报数据,避免了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0万元(120×25%)的风险。

处方:

注重税会差异性规定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在进行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界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重要依据。汇算清缴工作对企业财务人员的税收政策水平、会计业务水平等方面都有很高的要求,是企业税务管理中的高风险事项。

企业所得税计算是以企业会计利润为基础,通过比较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应纳税款。企业所得税政策复杂,与会计核算的差异较多,需要纳税调整的点多面广,而且许多纳税调整事项还跨越好几个纳税年度。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加强会计规定和税收政策学习,准确理解相关规定的差异,并可积极借助税务信息化工具,及时发现和防控潜在的税务风险。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除我们确实无法确认作者外,未注明来源,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并表示歉意,谢谢!

财税园链接:

案例分析:兑现股权激励  怎样缴税更合理
再强调一遍!不是所有的利息收入都免征增值税!!
跨年度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利息收入何时确认才合规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篇
永续债利息支出究竟能否税前扣除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