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调整,纳税人应避免四个误区
转:中国税网
作者:秦燕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关于此次增值税税率调整,笔者认为有以下四个误区要避免。
误区一: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部分行业的税率调整,其他行业不变
由于政府工作报告中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有人就误以为,除了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之外,其他行业比如房地产等维持原税率不变。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此次降低税率的范围并不限于上述提到的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也就是说不仅是制造业,所有16%税率的行业,税率均调整为13%。不仅是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所有原适用10%税率的行业,税率均调整为9%。
为什么这么说呢,理由有二。一是,去年也是这样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是,增值税改革的方向是税率由三档并两档,如果有部分行业税率保持16%或10%不变,则目前的税率档次会更多,与“三档并两档”的方向背道而驰。
误区二:以开具发票时间来判断适用什么税率
有人认为,4月1日以后开具发票的就适用调整以后的新税率,即以发票开具时间来判断适用什么税率。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正确的理解是,从4月1日起调整税率是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6%、10%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13%、9%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适用税率应依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确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31日之前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适用什么税率,应该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具体来说,纳税人应区分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来判定:
1.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在3月31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4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2.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3月31日之前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4月1日之后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3.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货物在3月31日之前发出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货物在4月1日之后发出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4.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在3月31日前发出货物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4月1日后发出货物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5.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3月31日之前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4月1日之后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6.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在3月31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4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7.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3月31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4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8.纳税人采用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在3月31日之前收到预收款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4月1日之后收到预收款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误区三:发票应当在收到款项时开具
有观点认为发票应当在收到款项时开具,这是不准确的。发票应当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所以,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不得提前,也不能滞后。否则存在税收风险。
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按原适用税率开具正确的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31日前,由于种种原因未开具发票的,4月1日后应该按13%或9%税率补开发票。纳税人的税控设备硬件不需要拿到税务机关升级,也不需要税务机关进行新的税率授权,只需将税控开票软件升级至最新版本即可。
误区四:4月1日前必须将所有进项发票认证完
有观点认为,4月1日之前必须把发票认证了,4月1日以后只能以13%、9%的税率认证抵扣。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发票认证(勾选)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目前是发票开具之日起360天,只要不过期就可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政策规定,且在认证(勾选)有效期,可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不会因为税率的调整而发生变化。而且进项税额抵扣一般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统一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来抵扣。纳税人不用担心4月1日之后取得的此前开具的16%、10%税率的发票能否按原税率抵扣的问题。只要是正确开具的发票,其票面税率是16%、10%,购买方就按发票上注明的16%、10%税率抵扣,不会因为4月1日以后取得就按13%、9%的税率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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