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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盘点:增值税退税政策之留抵退税

财税园 2021-12-09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秦燕

为了帮助征纳双方在实际工作中,准确运用这些优惠政策,本栏目已发出了《增值税退税政策之即征即退》,将发出《增值税退税政策之先征后退》和《增值税退税政策之设备退税》等文章,以飨读者。

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减少留抵税款给纳税人现金流造成的压力,国家曾在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并优先选择《中国制造2025》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等10个重点领域,以及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全部电网企业,试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其在一定时期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一次性予以退还。为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陆续推出3个公告文件,初步建立起制度化的留抵退税机制。

一、按比例退还增量留抵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取消行业限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所有行业符合39号公告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退税申请条件

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退税计算方法

39号公告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比例为60%。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如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这里的增量留抵税额,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期的留抵税额是一个动态的时点数,计算时需特别关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的三种情形。

一是,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生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纳税评估调整等情形,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需要注意的是,正常的纳税申报也会影响期末留抵税额。

二是,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如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再按上述方法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三是,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

(三)退税办理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对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予以具体明确。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办理留抵退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留抵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次月申报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按照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与前一次申请退税期间不得重合。即39号公告规定的增量留抵退税最快6个月退一次,从而限制了退税频率。

二、部分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

《财政部、国际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以下简称84号公告)就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出台了“升级版”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一)适用对象及申请条件

不同于39号公告适用于所有行业,84号公告的适用对象仅为部分先进制造业,具体是指四大行业的生产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大行业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申请条件与39号公告不同之处在于增量留抵税额的限制,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仅要求“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而不是“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84号公告放宽了留抵退税申请条件,其实质包含两个方面的放宽,一是放宽时间限制,提高退税频率。没有连续6个月的时间限制,只要当期的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份所属期的留抵税额相比,增量大于零,即可申请退税。二是放宽金额限制,充分盘活资金。没有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金额限制,只要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即可申请退税。其他申请条件与39号公告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二)退税计算方法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如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84号公告加大了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的退税比例,没有60%的限制,直接按“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而39号公告是在此基础上叠加了一个60%的退还比例。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退税计算中的两个“没有变”。一是,“增量留抵税额”的概念没有变。与39号公告相同,84号公告也是对增量留抵税额试行退税。将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固定设为存量留抵,纳税人每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均是以税款所属期2019年3月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基数,进行比较新增加的留抵税额。对于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或2019年3月底为小规模纳税人的,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视为0。二是,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没有变,和其他行业纳税人的计算方法保持一致。即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三)政策执行时间

84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相比39号公告规定的纳税人最早可于2019年10月申报期申请退税,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提前享受留抵退税政策。即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如果2019年6月符合84号公告规定的增量留抵退税条件,可在2019年7月纳税申报期内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在7月以后的任一纳税申报期内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而其他行业符合39号公告规定退税条件的纳税人,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即最早可自2019年10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与39号公告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三、“大飞机”留抵退税

上述常态化的留抵退税制度是对“增量”留抵税额予以退还,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以下简称88号公告)对“大飞机”相关的“存量”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属于特殊政策安排。相关政策曾出现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以下简称141号文),141号文的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88号公告延续并拓展了“大飞机”留抵退税政策。

“大飞机”留抵退税政策与所有行业及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的根本区别在于,纳税人符合88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初次申请退税时予以一次性退还,不再需要计算“增量”留抵税额和进项构成比例。

(一)民用航空发动机留抵退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公告所称的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是指,单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12000~16000kgf;双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28000~35000kgf。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是指,中等功率民用涡轴发动机,起飞功率1000~3000kW;大功率民用涡桨发动机,起飞功率3000kW以上。

(二)新支线飞机留抵退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公告所称的新支线飞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25吨且小于45吨、座位数量少于130个的民用客机。

(三)大型客机留抵退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公告所称的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

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纳税人已缴纳的根据88号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从其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此外,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效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自2018年7月27日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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