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不可抗力吗?受到疫情影响,涉税合同怎么办?
来源:中国税务报
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其中,企业无论延期履约还是解除合同,都应该关注相关涉税规定,合规处理涉税事项。
CFP 图
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对许多企业如约履行合同产生了一定阻碍。截至4月20日,全国贸促系统共计105家商事证明授权机构累计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7004件,涉及合同金额约6900亿元人民币。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将直接决定企业后续税务处理。专业人士表示,企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加强双方协商沟通,合规开展税务处理,有效做好税务管理。
关键问题: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各地纷纷采取了延迟复工、人员隔离等系列防控措施,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货物无法按时交付、建设工期无法完成……不少企业都面临合同履行困难。不少企业财务负责人都迫切地想要知道: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对此,研究室主任臧铁伟给出了明确答案: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听到臧铁伟的观点,许多企业财务负责人纷纷表示:自己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
据专家解释,不可抗力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台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和其他社会突发事件。某些突发情况是否在法律上构成不可抗力,将直接决定合同的后续税务处理,并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这一点,在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
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孙洋告诉记者,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收法律法规还规定,纳税人因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和缓缴等。“新冠肺炎疫情能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将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费负担。”孙洋说。
延期履约: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调整税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丙公司于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前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对竣工时间作了明确约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建设工程暂时停工,这导致丙公司很有可能无法按时竣工并交付。在此情况下,丙公司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免除违约责任并顺延工期。
毕马威中国税务研究中心总监程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可抗力产生后,各方通常会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程娱说,企业签订商业合同,一般都经过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除非确实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形,否则,延期履行合同,是大多数企业的选择。因此,建议交易双方保持友好协商,对于部分内容不能履行的合同,企业应当先将能履行的部分履行好;不能履行的部分内容,寻求能否通过修改合同条款等方式延期履行。
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建议企业,不可抗力产生后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对合同进行变更。施志群表示,合同的具体约定,与企业的后续税务处理有着直接而密切的关系。举例来说,合同约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因此,如果双方以直接收款、赊销或者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紧密相联。在合同双方延期履约的情况下,如果双方仍按照原有的合同继续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必然也要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发生。这样,如果收款方未按时申报缴纳增值税,会产生相应的滞纳金,甚至面临行政处罚。因此,施志群建议交易双方保持积极沟通,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对合同进行变更。“需注意的是,随着合同的变更,相应的涉税事项及纳税义务也将随之改变,企业需按照变更后的合同约定来进行税务处理。”施志群说。
上海睿威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余承志提醒企业,无论是在沟通原合同履约情况,还是在签订补充协议时,都要重点关注对具体日期的约定。余承志表示,企业签订的商业合同中,通知送达、支付条款、解除条款、期权的行使或延期条款等内容,都会对时间进行约定。而许多合同都会使用“工作日”这一概念来衡量交易双方履行一定义务所需花费的时间。企业应当查阅合同中对于“工作日”的定义以及所有使用该定义的条款,并考虑是否仍然可以遵守这些时限要求。“这一细节非常重要。”余承志说。
在实践当中,一些企业虽然同意延期履行合同,但已经不可避免地因为新冠肺炎疫情遭受了损失。对此,孙洋表示,如果双方经过协商,决定各自承担损失,则企业应及时收集资产损失的相关资料,为年度汇算清缴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做好准备。如果交易一方出于人道主义,愿意分担对方的部分损失,可能还会涉及支付违约金等涉税问题。孙洋提醒,在实际履行合同时,这笔违约金应计入延期合同的价外费用进行后续税务处理。供货方应该就该笔费用开具增值税发票,并计算缴纳增值税,支付方可据此计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施志群还提醒交易双方,疫情发生后,要注意搜集、保留相关的证据资料,例如当地的交通封闭通知、员工延期复工通知等有关政府部门因控制疫情而发布的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等有关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以及交易双方对合同进行磋商的微信、短信、邮件等记录,并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备查工作,以避免后续的涉税争议,降低税务风险。
解除合同:善后税务处理要注意细节
某展馆与参展单位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之前签署了展览合同,约定于2020年2月中旬在某市举办一场以迎接鼠年新春为主题的展览活动。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地政府通知暂停展览,展览按期举办已经不可能。相关人士表示,这份展览合同以迎接鼠年新春为主题,在特定的时间段履行才有意义,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也没有履行的必要性,因此,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作。
对于这类受不可抗力影响,合约无法履行,进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形,中汇四川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邹胜建议交易双方,应根据目前合同的执行情况,判断双方是否已产生了权利义务,关注是否涉及定金的退还,损失的赔偿等涉税问题。
在实践中,这样一种情形非常常见:双方合同关系已经确立,采购方已经付款,但销售方尚未开具发票也尚未发货。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发生,采购方不再需要销售方发货,合同无需继续履行,双方决定终止合作。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说,在这种情况下,销售方应及时将已收到的货款退还至采购方。
如果一直不予退还,也不履行发货的义务,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交易双方都有可能面临税务风险。具体来说,销售方可能需要将这笔货款计入其他收入,调增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双方的资金占用行为,还有可能被认定为企业之间的借贷,采购方须按照视同提供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施志群建议,对于确认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应当及时协商,将已经支付的款项予以退还。
毕马威中国税务研究中心总监程娱表示,合同的中止或解除,可能发生在开具发票后或付款后——这将会导致企业相关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与实际销售收入不匹配。此时,企业应按照实际情况,调整相应的纳税申报数据,并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另外,合同的中止或解除,可能导致企业需要对收入进行中止确认或冲销调整,进而可能导致企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减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注意是否存在收入确认方面的税会差异,如果存在,还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程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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