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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要件!

中税答疑 财税园 2021-12-09

来源 | 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作者:秦文娇

问:

中税答疑秦老师 ,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只要满足独立交易原则就不受债资比的限制呢?还是两者均要满足?债资比计算时,直接按照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计算吧?


答:

关于关联企业利息支出,主要有三:

一、关联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受以下两因素限制:

1.本金限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2.利率限制:贷款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二、债资比计算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三、权益投资的计算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具体如下:

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

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总结:

权益性投资为以下三者中的较高者:

1.所有者权益数额;

2.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数额之和;

3.实收资本(股本)数额。


一点感悟:

关联交易是银保监会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的焦点,也是税务局关注的风险点,特别对于关联企业借款,双方交易应遵循以上的操作,不忘公允,方得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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