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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 注意避开三个风险点

财税园 2021-12-09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段文涛    视频:深圳税务    财税园整理


  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缴已经结束。回顾今年汇缴的经过,笔者发现,有的纳税人在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适用上,存在不准确的情况。


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01


未能准确把握扣除时点。



02


错过优惠的“时间窗口”。



03


未做纳税调整,出现重复扣除的情况。


  对此,相关纳税人有必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对政策细节的理解和把握,做细做实台账管理等日常涉税管理工作,这样才能更充分地享受政策红利,更有效地防控潜在风险。


风险点一:扣除年度选择错误



  R公司自行建造的价值480万元的固定资产于2020年12月竣工投入使用,该公司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中,申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经税务部门及时提醒,R公司意识到扣除的时间不准确,于是修改了申报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等政策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2018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R公司的固定资产于2020年12月投入使用,应当在投入使用的次月(即2021年1月)所属年度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因此该笔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年度应为2021年,而非2020年。


  从实践情况看,纳税人需要警惕扣除年度确认不准确的风险,这需要把握好两个关键词——“投入使用月份”和“次月”。具体来说,纳税人在判断扣除年度时,须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时间为标准。


  例如,假设R公司在2020年10月购进一项固定资产,一直未投入使用,那么,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得税前扣除。如果该固定资产直到2021年3月才投入使用,则应当在投入使用的次月(2021年4月)所属年度,即2021年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


风险点二:忽略优惠的“截止期” 



  在今年汇缴期间,有纳税人向笔者咨询这样一个问题:企业在2019年3月购进一项固定资产并投入使用,不过在2019年度汇缴中没有申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现在这项资产还能一次性税前扣除吗?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也就是说,如果某项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没有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那么以后年度,该固定资产也不能再享受。对此,相关纳税人要特别注意优惠政策的“截止期”,防止错过享受时间。


  具体来说,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中填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如果在预缴时没有享受该政策,也可以把握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的机会,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内进行填报。应当说,享受该优惠的“时间窗口”并不短,纳税人应在日常涉税管理中加强对各类优惠事项的梳理,特别要注重利用好汇缴的机会,系统地检视是否存在优惠漏享的情况,确保应享尽享。

  

风险点三:未及时进行纳税调整 



  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在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过程中,对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已经计提的折旧,一定要及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防止出现重复扣除的风险。


  实践中,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在增加固定资产的下月起,按月计提折旧。而如果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一般是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或办理季(月)度预缴时,直接按该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一次性享受扣除,这样一来,就出现了重复扣除的情形,需要纳税人作出纳税调整。


  举例来说,W公司在2020年5月新购进单位价值480万元的固定资产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假定不考虑该固定资产残值,其折旧年限为5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则企业在会计核算时,2020年6月~12月计提折旧480÷5×7÷12=56(万元)。该公司在办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时,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在2020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该固定资产原已通过会计处理计提折旧并扣除了56万元,现选择一次性扣除480万元,还需相应进行纳税调减480-56=424(万元)。在填写《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时,应在“账载金额:本年折旧、摊销额”栏次填报56万元,“税收金额:税收折旧、摊销额”栏次填报480万元,“纳税调整金额”栏次填报424万元。


  从实操看,企业如果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不仅要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当年,将已经计提的折旧相应地进行纳税调增,而且以后年度,还要每年将该项固定资产在会计上计提的折旧进行纳税调增。对于一些固定资产数量较多的企业来说,各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时间不尽相同,这就需要企业以台账管理为抓手,在平时详细、准确地记录相关信息,这样才能更加高效准确地进行核算和纳税调整,防范潜在税务风险。

视频:[深圳税务]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又扩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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