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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小法来呾法】《图释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品连载之十一

汕头普法 2023-08-27


主办单位

汕头市龙湖区委依法治区办

汕头市龙湖区普法办

汕头市龙湖区委政法委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

汕头市龙湖区司法局

汕头市龙湖区教育局


承办单位

汕头市龙湖区法治文化创作协会

《图释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品连载前 言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关于“深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学习宣传。进一步完善政府、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新格局”的要求,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汕头市龙湖区法治文化创作协会组织法治工作者和专家,针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内容,提炼出109个相关法律问题,逐题作答并配上插图,精心编辑制作了《图释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题普法作品在公众号连载,为学校、家庭、社会和相关部门提供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直观实用的学法普法题材和用法工具。



 11、发现不利于或者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侵犯以及面临其他险情时,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采取什么方式进行劝阻、制止、检举、控告和受理、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策  划 | 陈奇峰

    编  辑 | 古岩松   高汉彬

    法律顾问 | 彭童峰

    插  图 | 姚建平

    版面设计 | 李桂歆

    校  对 | 陈田子   许宜宣


来源 | 汕头市龙湖区法治文化创作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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