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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事关80%以上的独销机构,牌照不再是资源!

一牛哥 券业行家 2023-03-24

山雨欲来风满楼:“基金销售新规”解读

券业行家,热文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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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晚间,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



在当日盘间券商股涨停的狂欢之下,这条看似平淡无奇的消息,却引发了基金业内人士高度关注,议论纷纷。


2004年首次发布的《销售办法》,自实施以来,在规范基金销售业务秩序、维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之前曾有过 2011年、2013年两次修订,时隔六年,即将迎来第三次修订。


而在过去六年时间里,市场、参与者、技术、监管政策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目前,公募基金销售业务初步构建了覆盖场内场外、线上线下、直销代销的多元化销售渠道。


那么,本次新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到底修订了哪些内容?基金行业内从业17年的老兵做出了11条解读——


01

注册资本门槛和人员要求大幅提高


第九条,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注册资本门槛大幅提高:从此前的2000万元上调为5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


与此同时,对股东及实控人稳定性要求提高,风控管理人员要求提高,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做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02

独销机构股东门槛提高,要求更细


第十条对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提出了要求。


对境内法人股东,有资本和财务要求: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净资产不低于 1亿元人民币,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对自然人股东,有工作经历年限要求:具备10年以上证券基金部门管理经历,或者5 年以上的高管经历,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同时,对股东的违规、失信行为有一定的要求。



03

注册资本门槛和人员要求大幅提高


第十三条,加强对销售机构股东变更、经营场所变更、管理人员与风控负责人变更等重大事项的监管。


要求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在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向证监会及注册地派出机构事先报备。



04

设立分支机构门槛大幅提高,条件严苛


第十四条规定,原则上只允许在独销机构注册地所在省市区内新设分支机构。当然,如何理解“原则上”这一文字表达,在咱们特殊国情下可能有不一样的理解和做法。


更关键的是,最近一年度基金销售“日均保有量不低于100亿元”,这一量化指标似乎高不可攀。



05

全面支持传统金融机构广泛开展受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管理的产品销售业务


第十五条规定:银行、券商、保险、期货等传统金融机构,可以代理销售的产品范围包括国内基金及其子公司、券商资管、信托、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资管公司、期货资管公司以及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等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管理的金融理财产品。


同时,对独销机构的展业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仅能销售公募基金、券商资管或私募产品。



06

新增“客户持续信息服务”和“基金组合销售服务”


第二十九条,界定了服务类型,可以说是为销售机构开辟了新的收入来源。



以往,基金销售机构不能向投资者收取投资顾问费用。而这项规定的更改,将为买方投顾提供巨大市场空间,彻底改变销售机构“王婆卖瓜”的卖方投顾现状。


最典型的一个现象是,市场上没有销售机构主动建议客户卖出基金。因为销售机构按照基金保有量向基金管理人收取佣金,销售规模越大,销售机构的佣金收入越高。所以,销售机构的利益与投资者利益往往是冲突的。


新规施行后,明星基金经理创业可能不用再从事私募基金管理,直接转型做金融理财投顾也是不错的选择。


07

合规经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


在新规第二十四条中,对合规要求的细致程度大幅度提高,尤其对营销宣传推介活动单独发文予以规范。


此条明确类似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当中的“督察长”角色,合规经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



08

对“承接系统外包”业务的扩充


基金如果不好卖或者卖不好,貌似还有另外一条生路:承接系统外包。但估计能吃得起这一蛋糕的可不是一般活不下去的中小机构。


09

新增对支付机构处罚的条例


第六十五条,新增对支付机构的处罚规定——



敲黑板:@支付机构,可千万不能吃到任何处罚。否则,按照这条的要求,哪怕只是受到工商、税务、统计局等等仅仅是50元的行政罚款,基金销售的支付市场也要无奈旁观3年了。


10

终于明确“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销售私募基金”


第五十条特别规定: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参照执行本办法相关要求。

 


基金销售基金是否可以代销私募基金?这一曾经困扰不少人的问题终于尘埃落定,私募基金怎么着也是基金啊。


但是第五十五条中,对于其中非标产品销售的界定,笔者看了有点懵。


难道私募类的非标产品是要求大家走“引荐”而非是“销售”?如果仅仅是信息流传递,而没有实际的资金流,那不就是之前被禁止的“直销代办”商业模式吗?不知征求意见后是否会修改。


11

日均非货基保有规模低于10亿,不予续展


第七章(56-65条)重点的重点,重中之重!


第五十六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的《经营证券期货 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相关机构在牌照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证监会或注册地派出机构提出续展,每次续展3年。到期未经续展,将面临着责令停业甚至是刑事处罚。



第五十七条特别指出:基金销售日均保有非货基规模至少10亿元,否则不予续期。


这绝对是重磅炸弹,市场上现存131家独销机构绝大部要凉。而对天天、蚂蚁、腾讯、同花顺等头部独销机构则是利好。这也迫使市场上所有基金销售机构必须时刻聚焦基金销售主业,达到牌照要求的各项规范。


可以预见,80%以上的独销机构将良性退出市场,牌照持有成本大幅提高。目前基金代销牌照市场价值超过1亿元,价格势必雪崩!


总而言之,此次基金销售管理新规的核心内容呈现出监管当局强化基金销售要挂牌经营、合规运作、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强烈意图,旨在整治市场乱象,节约监管资源,扶植基金财富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当然,目前毕竟还只是“征求意见稿”,不排除最终下发的正式内容还会有所调整,但是笔者依经验估计大的原则不会改变,细节有微调可能,请让我们拭目以待!


以上为笔者作为在基金行业内从业17年老兵的一家之言,仅供大家参考。

来源:超来钱

原创:一牛哥

标题:山雨欲来风满楼——“基金销售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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