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证监局威武,处罚三家券商五名人员,连带警示两家营业部负责人
浙江证监局威武,处罚三家券商五名人员,连带警示两家营业部负责人
券业行家,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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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关注并整监管信息的行家,近期发现浙江证监局有些不同寻常:
一天之内,连发布五份针对券商从业人员的监管函,被监管的对象分别来自三家券商。而受到处罚的除了当事人之外,还“连累”两家券商营业部负责人受罚。最终,五名违规人员各领一张警示函,并且还被记入诚信档案。
这是怎么回事?
一天之内五份警示函
12月19日,浙江证监局在首页诚信信息栏目更新了五份监管信息。
行家注意到,此前浙江局的监管信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私募基金和上市公司为主。而本次监管针对券商从业人员,有些出乎意料。
具体来看,以上监管信息涉及三家券商:信达证券、华安证券和华福证券;处罚五名从业人员,包括两名营业部负责人。
信达证券自查
“揪出”违规从业人员
首先点开这份《关于对陈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日期显示为12月3日。
监管函显示,经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及温岭万昌中路证券营业部自查,浙江局进一步检查发现,陈莎在信达证券温岭万昌中路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为多名客户的融资活动提供中介或其他便利的行为。
协会信息显示,陈莎于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职于浙商证券,2016年11月15日入职信达证券,2019年12月19日,其证书显示“离职注销”。
浙江证监局指出,陈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依法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要求当事人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切实规范执业行为,并在2019年12月15日前向浙江局提交书面报告。
行家注意到,《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
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的行为。
而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的相关条款如下。
第二十五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出现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和有关证券营业部的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金额,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系统。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受从业人员违规连累
华福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受罚
同样同样犯在“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的行为”这一条的,还有华福证券的从业人员。
浙江证监局指出,谢炜在华福证券温州瓯江路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私自违规为多名客户的融资活动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的行为。为此,浙江证监局依法对其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
除了当事人本人,这家营业部及时任负责人柳建飞同样被监管点名。
公告显示,华福证券温州瓯江路营业部存在两大问题:
一是营业部未审慎有效地核查多名关联客户账户异常交易等问题并防范风险;
二是谢炜在从业期间,存在私自违规为多名客户的融资活动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浙江证监局指出,上述情况反映出营业部在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重大异常行为和严格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方面存在薄弱环节,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柳建飞作为时任营业部负责人,负有管理不到位和管控不力的责任。为此,浙江证监局对其予以警示,并记入诚信档案。
华安证券员工“明知故犯”
“连累”时任营业部负责人
被“一罚二”的还不止华福证券,上市券商华安证券的两名被罚人员的情况与之类似,都是营业部从业人员违规,连带处罚营业部负责人。
据公告披露,林云贵在华安证券温州汤家桥路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在为多名客户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服务过程中,已知晓上述客户以外的第三人与之沟通并决定客户账户开立所需资金的入账、提款以及客户账户被该第三人实际控制并使用等异常和风险情况,仍未充分核实、报告相关客户账户的实际操作人、实际受益人、账户资金来源归属等重要信息并防范风险,从而为多名客户的融资活动提供了便利。
浙江证监局进一步指出,该营业部未审慎核查多名关联客户账户实际操作人、实际受益人、账户资金来源归属等重要信息及账户异常交易问题并防范风险。
以上情况反映出营业部在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重大异常行为和严格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方面存在薄弱环节,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对营业部及员工的违规行为,时任营业部负责人郑国准负有管理不到位和管控不力的责任。
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依法对郑国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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