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字头券商起诉“国”字头机构,二审判决来了
状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国金证券这是为啥?
券业行家,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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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金联证券”偃旗息鼓以来,“蛇吞象”的国联证券被证监会出具了警示函,“待价而沽”的国金证券,似乎并没有收到影响。
然而,行家从近期一则判决书中读到,国金证券居然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了法庭!
都说四川人“天不怕,地不怕”。行家觉得,川籍券商国金证券,正在验证这句话。
国金证券商标申请被驳回
梳理券商涉诉信息的行家,发现裁判文书网近期发布了一则涉及国金证券的二审判决书。
特殊之处在于,被起诉的一方居然是国家知识产权局。
事情的起因也比较特殊:由于“国金证券及图”的商标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国金证券不服这一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书显示,2018年1月23日,国金证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第28872023号“国金证券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拟用于指定使用服务(第42类,类似群:4209;4220):计算机软件出租;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文档数字化(扫描);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系统分析;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
2019年7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违反了201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为由,作出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184102号),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行家查了查发布于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条款如下: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国金证券表示不服,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起诉讼,要求撤销被诉决定。为此,国金证券提出了三项论据。
其一,诉争商标来源于公司名称,本身内容不含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不包含任何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因素和含义。
其二,诉争商标与第3729519号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国人寿)图形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第5111838号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固股份,股票代码:002488.SZ)“金国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第15100777号钢之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钢之杰投资)图形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其三,在第9类、第35类等商品或服务上,存在多组情况相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本案的诉争商标也应当被核准注册。
法院认定“国”字商标易混淆
2019年11月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这一诉讼,并于同年11月21日开庭审理。
原告方国金证券派出一位员工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作为被告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两位审查员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其中一位出庭应诉,一位未到庭。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争议的焦点在于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情形。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文字部分为“国金证券”。“国”字通常易被理解为“国家的”、“国家认证”等含义。诉争商标指定使用“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其达到某种国家标准,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容易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影响。
行家忽然想起几家“国”字头券商,国君的国泰君安君弘,国信的金太阳,似乎并没有发现有什么“忌讳”之处。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在图形构图、表现形式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诉争商标的文字部分“国金证券”与引证商标二的汉字部分“金国”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相近,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构成类似服务应当以是否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作为判断标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系统分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研究与开发(替他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同一类似群组。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与引证商标相近。如果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关于标准一致的问题,法院认为,商标授权审查因个案事实不同可能结论各异,国金证券的主张依据不足。
由于国金证券的三点主张均未获法院认可,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二审文书比较商标“外观”
一审判决后,国金证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起上诉。主要理由为两条:诉争商标不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在一审判决确定的事实和论据基础上,北京高院进行了二审。
在“国家”问题上,二审法院同样认为,诉争商标易使公众误认为其与国家金融相关联,从而影响经济,易造成不良影响。
在商标近似方面,二审法院描述了诉争商标的“外观”,并与各引证商标进行比较:
诉争商标标志由汉字“国金证券”及图形构成,图形由呈缺口的圆环及具有立体感的球形构成;引证商标一(中国人寿)标志由呈缺口的圆环及具有立体感的球形构成;引证商标三(钢之杰投资)由呈缺口的圆环构成。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志。
引证商标二(金固股份)由汉字“金国”及图形构成。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汉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二者构成近似标志。
最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国金证券上诉,维持原判,并由国金证券承担诉讼费用。
近年来共有九场败诉
行家梳理相关判决文书发现,自2017年至今,国金证券因为商标申请被驳回,相继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诉讼。(判决书已整理,12小时后可回复【国金商标申请判决】获取)
包括一审二审在内,这一系列诉讼共有九起判例。涉及到的相似商标,除中国人寿、金固股份和钢之杰投资外,泛海控股也出现在三起判决中。
由于这些判决书中未披露国金证券引证商标的具体图像,行家不确定是否与国金证券现用的logo类似。
再查查引证商标的情况。同为金融机构的中国人寿logo如下:
民生证券的母公司泛海控股,其logo如下:
在金固股份官网,行家未发现引证商标中提到的图形,仅有如下logo:
钢之杰投资现已改名“北京皓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家未能查到其官网和相关商标情况。
行家少读屈原,感其“九死不悔”。而国金证券,九次起诉九次败诉,为何会如此执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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