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割肉”内幕交易金额近亿元,原证监会下属单位“80后”员工入刑

券业点评 券业行家 2023-03-24

“割肉”内幕交易金额近亿元,原证监会下属单位“80后”员工入刑

券业行家,事实说话。

欢迎留言,如果认同,请传播正能量。

有名校的光环,博士的学历,任职于证监会下属事业单位,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研究。


这位80后的履历,俨然是不少圈内人士所向往的样子。


然而,近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则判决显示,当事人居然是一起内幕交易大案的主角:


操纵7个账户炒股,不惜“割肉”买入,短短十天内,交易金额接近亿元,“净赚”800余万元……


而法院的判决也毫不留情:入狱五年半,罚款一千万。


卿本佳人,奈何做贼。


证监会的光鲜履历


生于1980年的洪卫青,本来有着大好的前途:


2015年12月,已经获得博士学位的洪卫青,作为清华大学与中国证监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入职中证金融研究院,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研究工作。


官网显示,成立于2012年6月的中证金融研究院,其前身为北京证券期货研究院,这是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政策研究机构(事业单位)。


作为证监会下属机构,中证金融研究院定位于决策支持中心、战略智库和理论学术基地,负责资本市场长期性、前瞻性、全局性和规律性问题的研究。


行家注意到,中证金融研究院目前在站的博士后,一共只有9位。每一位的简介,都称得上光辉夺目。


而洪卫青,本来也应该是这里的一员。


如果,他没有卷入行家接下来要说的这场内幕交易案的话。


内幕信息的时间节点


2017年6月中旬,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弘信电子,股票代码:300657.SZ)董事长李某与厦门弘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弘汉光电)总经理李奎协商,初步达成收购弘汉光电股权意向。


2017年8月8日-9日,弘信电子与弘汉光电、赣州明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明高科技)分别签订收购意向协议。弘信电子旋即发布停牌公告,称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弘汉光电49%的股权及明高科技100%的股权,自2017年8月10日开市起停牌。


2017年9月27日,弘信电子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现金收购控股子公司弘汉光电49%股权的议案》,拟以自有资金2亿元继续收购弘汉光电49%的股权,实现对弘汉光电100%控股。


弘信电子股票复牌后,股价连续两日涨停。


证监会认定,弘信电子收购弘汉光电股权事项属于内幕消息。该内幕消息敏感期为2017年6月13日至2017年8月10日,弘信电子董事长李某系该内幕信息知情人。


正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某多次与洪卫青通话。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6月25日,洪卫青到北京市朝阳区季酒店与李某“碰头”。


从时间点上看,他应该是在当天获得了前述内幕信息。


因为就在第二天,洪卫青进行了一系列“令人窒息”的操作。


割肉加仓的异常操作


判决书显示,2017年6月26日至2017年7月5日期间,洪卫青操纵他人名下的7个证券账户,突击买入弘信电子股票207.97万股,成交金额高达9,088.91万元。


让行家扼腕叹息的是,洪卫青将账户中原有的大量股票全部“割肉”卖出,筹集资金“加仓”买进。这一点,被法院认定为“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神操作之后,洪卫青获利颇丰。卖出部分股票并扣除交易费用,合计盈利805.50万元。


好景不长,2018年5月8日,当事人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羁押。 


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洪卫青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万元。


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洪卫青提出上诉,主要理由包括四点:


一是证人李某的证言前后矛盾,不应采信。


二是没有证据证明和李某此前有过联系,李某证言6月25日下午与其见面,但此前李某已经飞离北京。


三是在2017年6月20日已经买入弘信电子,此时尚未获得内幕信息。


四是原口供存在篡改、倒签,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辩护律师也提交了证据两份证据材料:


一是洪卫青在2020年6月25日的手机步数记录,意欲证实洪卫青行迹很短,无前往四季酒店与李某见面的可能。


二是2019年李某的谈话录音,意欲证实李某完全没有见面记忆且其描述同之前证言存在较大出入,二人无见面可能性。


然而,上述证据均被法院一一驳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洪卫青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大量买入该证券,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裁判文书网、法眼看市

这里提供券商合作广告位


券业行家,服务券商二十年,携手业内顶尖精英,汇聚国内一流商务智慧,与您共同:


探讨财富管理行业格局变化

解析未来券商业务转型“新赛道”

探索打造差异化优势“新机遇”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width=500&height=375&auto=0&vid=d07520uwuq2  

券业行家上海交大高金财富论坛


券业人都关注的公众号

数十万同僚的交流平台

期待你的加入

↓↓↓

精彩回顾

“将帅齐换”,中邮理财女将履新中邮证券

券业行家·热文

神秘人“六折”法拍中泰证券,原始股东“黯然离场”

券业行家·爆料

栽了!老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涉诈骗2.3亿元,法定代表人被判13年

券业行家·热文

券商逆势招揽经纪人,行业还有更多思考

券业行家·热文

年初忙“挖角”,年末传“跑路”,浙商证券研究所发生了什么?

券业行家·热文

监管来函:头部券商中金财富证券这是怎么了?

券业行家·关注

华晨集团破产案背后的金杜魅影

券业行家·热文


券业人的高端人际交流平台

扫码关注了解券业行家

戳这里,与券业行家一起成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