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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券商业务总监深明大义,面对90万,拒签虚假协议

券业点评 券业行家 2023-03-24

某券商业务总监深明大义,面对90万,拒签虚假协议

券业行家,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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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家爆料《为谋求债券业务,最穷券商仅以一部手机行贿》以来,已经翻出了多位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乱纪的案件。然而,这位券商业务总监深明大义,不仅拒绝了某位“酒老板”抛来的“橄榄枝”,还为检察机关提供了证言,让行家默默的点了个赞。


一趟无果的考察


在券业同行为承揽项目“八仙过海”之际,却有一家酒业公司的老板,主动找上门,提出上市意愿。


话说,2020年11月,**证劵股份公司(下称“某某证券)业务部的总监王某某,收到了一则来自仁怀市**镇**甲酒业有限公司(下称A酒业)的项目邀请。


邀请者名叫宋雪春,生于1987年,贵州遵义人士。就在上个月,他刚与A酒业的法人李某某达成口头收购协议。而他的来意非常直接,邀请王某某考察并帮助A酒业上市。


为促成这单可能的项目,王某某于2020年11月16日前往A酒业进行考察。行家猜测,这一趟考察,酒可能没有少喝。


然而,王某某依然保持清醒,迅速做出了决定,明确告知宋雪春“A酒业不符合上市、融资的条件,不会投资A酒业”。


一笔高额的收购


事后想来,或许在冥冥之中,王某某及其所在的券商,免于被骗。


据公诉书披露,看似财大气粗的这位酒老板,其实并没有任何经济能力,而其还欠下了不少外债。为了赚钱,他想到通过收购酒厂向社会融资的方式来获利。


2020年10月,宋雪春通过杨某某的介绍认识了在仁怀市经营酒企的吴某甲,并许诺给两人好处费。为了谈生意,他谎称自己有能力履行收购合同,并借用了仁怀市民间创富有限公司的办公室,与李某某达成口头协议,拟以1.55亿收购A酒业全部股权和资产。


在被券商拒绝之后,宋雪春和李某某重新商谈收购方案。这时,他谎称自己手中只有2000多万资金,提议将收购方案改为以1.55亿收购A酒业的全部股权、资产、债务。


2020年11月27日,双方签订了股权收购协议,约定宋雪春在七日内支付A酒业在工商银行的到期贷款980万元、以及对外债务1665万元,另外9355万元债务另行约定;在首付款到账后两个月内,宋雪春一次性付清3500万尾款。


一张卖酒的借条


为了支付A酒业已经到期的980万元贷款,宋春与李某某一起到工商银行,提出卖掉A酒业抵押给工商银行的价值1998万元的基酒来偿还贷款,但被银行拒绝。


这期间,宋春又通过吴某甲的介绍认识了仁怀市**酒业有限公司(简称:B酒业)的负责人汪某某。经双方协议,汪某某出资990万元收购A酒业抵押给工商银行的660余吨基酒。汪某某于2020年12月20日、21日取货,并支付了酒款,A酒业用该款偿还了工商银行的贷款和违约金。


从2020年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1月15日期间,宋雪春相继以担心自己替A酒业偿还债务后李某某不履行合同,以及自己现在有权处置资产,且自己有能力融资并支付收购款为由,将A酒业存放两处库房内的100多吨基酒和老酒以35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汪某某。


钱货两清后,汪某某以酒品不好为由,要求宋雪春退还50万元。然而,宋春却拿不出这笔钱。


原来,他已经以履行合同为名,转了210万元给李某某及A酒业的债权人,并将剩余款项用于支付吴某甲好处费以及偿还债务、日常消费。因此,他向汪某某出具了一张50万元的借条。


一次未遂的合作


为了区区50万,都已经到打欠条的份上了,宋春仍要在券商面前“维持人设”。


2021年1月6日,宋雪春在卖酒给汪某某期间,再次微信联系了王某某。谎称自己准备好了90万,想和某某券商合作。并向王某某询问,能否与其签订假的领投合同。


WTF,明目张胆的谈合同造假?这让行家都看不过去了。想起之前报道过的萝卜章案,这也太危险了吧。


果不其然,王某某并未回复。


一起成功的报案


2021年2月8日,因李某某一直催宋雪春按照协议支付收购款和归还A酒业的债务。为了稳住李某某,宋雪春利用吴某甲转给其的一间公司,开具了一张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随后,宋雪春将汇票的承兑金额变造为2010万元并发给李某某,以正在兑换、贴现为由拖延时间。


这一拖延,又过去了一个多月。2021年3月19日,李某某终于发现宋雪春发给其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变造的,得知被骗,随即报案。


2021年4月15日,宋雪春在遵义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份作证的记录


仁怀市公安局经侦查,获取了包括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在内的多项证据。


而王某某也作为本案的十二名证人之一,向司法机关提供了证言,并记录在案卷之中。


仁怀检院认为,宋雪春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谎称自己有经济实力,以此与被害人签订收购协议。在履行合同时,先利用被害人的资产履行部分合同,再诱骗被害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在此期间,将其中90万元酒款占为己有。事后,又采用请人签订假的领投合同、变造银行承兑汇票、伪造假的保函和协议书等方式,欲继续欺瞒、掩盖自己无力履行合同且无力退还酒款的事实。


为此,2021年7月,仁怀检院以合同诈骗罪为由,向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遗憾的是,因起诉书相关内容打码,行家未能查到这位券商业务总监的身份。而裁判文书网目前也没有出现本案的判决情况。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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