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异议被驳回,账户未能解冻
国金证券异议被驳回,账户未能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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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公对公”的诉讼中,券商败诉的情况并不多见。而国金证券发起的一起异议案诉讼,却被法院驳回。
案外人异议诉讼
与行家熟悉的券商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不同,来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二中院)的这起案件,国金证券作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
这事,还要从七年前说起。
2015年10月,北京财智联合理财顾问有限公司(简称:财智联合)成立了一只名为“北京财智联合理财顾问有限公司财智五星精选基金(下称“财智五星精选基金”)”的私募基金。根据基金合同,财智联合为基金管理人,国金证券为基金托管人。2015年8月,国金证券以私募基金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新华支行开立了托管账户,账户名称为“北京财智联合理财顾问有限公司财智五星精选基金”,账号为xxx。(下称“案涉账户”)。
2021年2月,北京仲裁委员会就珠海久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珠海久银)与赵荣春、财智联合仲裁纠纷一案作出(2021)京仲裁字第0579号裁决书。2021年4月,北京二中院应珠海久银申请,发函要求冻结被执行人财智联合名下案涉账户内存款1,412.77万元,实际冻结金额361.85万元元。
对此,国金证券认为,案涉账户中款项属于私募基金的基金财产,而非被执行人的资金。并且本案已经终止执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和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金证券向法院提起异议,请求解除对案涉账户的冻结。
缺乏证据被驳回
北京二中院认为,国金证券作为财智五星精选基金的托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负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职责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冻结案涉账户,国金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对此提出执行异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本案中,案涉账户开立在被执行人财智联合名下,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涉账户为托管账户,因此,国金证券以案涉账户为托管账户为由请求解除对案涉账户的冻结措施,缺乏依据。国金证券主张本案已终结执行,应解除相应的执行措施,解除对案涉账户的冻结,本案系申请执行人珠海久银与赵荣春、财智联合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故而终结执行,因此国金证券的该项异议理由亦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为此,北京二中院驳回国金证券的异议请求。
已注销私募余波
行家注意到,国金证券后续曾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高院)提起复议申请,并获得受理。但在审理过程中,国金证券自愿撤回复议申请。北京高院在今年9月作出终审裁定,准许撤诉。
这也意味着,国金证券托管的这只私募基金,账户依然处于司法冻结阶段。
据中基协披露,国金证券作为托管人,并且目前正在运作的产品共有1,387条记录;已清算的产品中,正常清算16只,提前清算445只,3只产品延期清算。然而,财智五星精选基金并不在其中。
经查证,行家有了意外的发现:财智联合已在2021年8月因异常经营被中基协注销。
而在注销私募资格时,财智五星精选基金等20只产品尚未清算。
国金证券作为私募基金托管人,通过法律诉讼途径,维护投资者和自身权益无可厚非。但如果能够回到当初,是否会在选择合作伙伴时更加谨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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