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监说法 |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罚款+拘留!
编者按
为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探索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进一步放大执法效果,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开设“总监说法”普法专栏,定期邀请重点排污单位环保总监对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点评说法,在做好环保总监法治教育的同时,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环保法治实践的感受和认知,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9日,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的电工工具配件加工项目前处理晾干工段正在生产,晾干工段热源为两台生物质热风炉,生物质燃烧废气应通过旋风除尘+水幕除尘+布袋除尘处理后排放,但现场生物质热风炉仅与旋风除尘设施连接,未与水幕除尘及布袋除尘设施相连,且设施间连接的管道已断开,燃烧废气仅通过旋风除尘处理后排放。
后经调查发现,该单位生物质热风炉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因电机损坏无法正常运行,但项目照常生产,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部门行政拘留。
总监说法
江苏汤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袁世柳
生态红线意识要强化。企业要落实新发展理念,树牢生态红线意识,以思想解放推动高质量发展。本案企业因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仅受到了高额罚款,而且相关负责人还被行政拘留,可谓违法成本太大。该企业违法的起因是废气处理设施的损坏,车间工人发现设施故障后,未能及时与机修人员、车间负责人做好沟通,导致企业在设施维修工作未完成的情况下恢复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但关键是,思想上对生态环境保护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会造成硫氧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大气中,进而对大气质量、动植物生长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环境是公共产品,任何损害必须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任何违法行为也将必付出相应的代价。
环保主体责任要落实。以案明法,以案为鉴。任何企业都应守法经营,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处理和排放污染物,一旦违反必定会受到处罚。企业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应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是企业义不容辞的环保责任和义务。绿色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企业是实现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责任主体。作为企业的环保总监,我们要认真履职,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提高企业环境守法意识,提升企业环保管理水平,助推企业实现绿色发展,赋予企业可持续发展竞争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案件承办人:宋爱民、陈乔峰
案例编报人:于嘉欣
“总监说法”第二十八期
供 稿:于嘉欣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