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拟修订:商业数据的公平竞争规则将如何健全?
2022年1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稿”)。此次修订重点回应了数字经济公平竞争的实践需要,正如修订说明中所言“随着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层出不穷,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实施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亟待规制。”
1. 数字经济公平竞争规则体系下数据竞争规则
从修订草案稿的内容来看,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即确立了数字经济公平竞争的规则体系,尤其是细化了数据领域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则。
在“总则”一章中,修订草案稿规定“国家健全数字经济公平竞争规则”,同时强调“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章中,修订草案稿进一步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通过影响用户(包括违背用户意愿和选择权、增加操作复杂性、破坏使用连贯性等)选择或者其他方式,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此外,本章还对重点商业数据的公平竞争规则进行了系统规定。
2. 商业数据公平竞争的规则的系统确立
修订草案稿中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最为集中体现了此次修订中健全数字经济公平竞争规则的特点,根据本条规定,典型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1)以盗窃、胁迫、欺诈、电子侵入等方式不正当获取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数据;
(2)违反约定或者合理、正当的数据抓取协议获取和使用他人商业数据;
(3)披露、转让或者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数据;
(4)以违反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的其他方式不正当获取和使用他人商业数据。
3.司法认定标准不一导致的立法需求
近年来,涉及商业数据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大量涌现。在一系列影响性案例的推动下,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对商业数据权益进行保护为各地法院的通行做法。不少具有影响性的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例还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典型案例。
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旨,虽然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共识,也为类案处理提供了一定的指引。但是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商业数据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日益复杂多变。一般条款给法官过大的司法裁量权,因此其适用也一直存在争议。
商业数据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纷繁复杂,此次修法能否有效回应解决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规则缺失问题,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编辑| 刘博夫
审核| 黄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