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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堂(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隐木(上海)科技有限公司间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隐木公司侵犯数据堂公司数据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隐木公司未经数据堂公司许可,获取案涉aidatatang1505zh数据集子集,并在隐木公司官网向公众传播,以获取用户访问、注册。在数据权益相关立法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本案在数据权益保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以及开源协议等方面具有借鉴意义。以下是被上诉人代理人的梳理:一、确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司法效力数据堂公司为保护其数据集权益,就案涉数据集在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登记并取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认可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可以初步证明登记人即为数据集的合法持有人,登记人有权就登记数据集的数据权益提出权利主张。代理律师指出,司法实践中,若数据集涉及个人信息等数据,法院仍会对数据的合法性、正当性作出审查,各企业仍应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及数据安全合规等工作。二、探明企业数据权益司法保护路径若数据集构成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则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保护企业合法持有的数据权益;若数据集虽不构成知识产权,但属于企业商业秘密,则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相关法律保护企业合法持有的数据权益;若前述情况均不满足,企业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保护数据权益。三、确认开源协议法律效力本案中通过认定违反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rea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