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球赛、吃粽子、学数据治理知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意义及应用范围
企业在管理内部组织机构、供应商、客户等单位类主数据时,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主数据管理体系和平台应用支撑,没有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代码唯一性校验条件之一,极易造成单位类主数据重码、错码、废码等现象的发生,不利于企业对内外部单位类主数据的统一规范管理和全生命周期管理,不利于打通部门、系统壁垒,无法实现信息集成与资源共享,不利于数据交换共享。作为单位类主数据模型的重要属性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企业数据治理制定主数据标准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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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前世今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换照及税务三证合一变更。“三证合一”,通俗来讲,就是把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由一个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实现“一照一码”。
2018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旧版证照不再有效,截至到2017年12月31日,所有旧版的营业执照都要换发新版的营业执照,否则就是作废,营业执照作废后如果还在经营,就会成为无照经营,面临罚款和处罚。旧版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即是营业执照的识别号。
旧版营业执照样例
新版企业营业执照上都有一串18位的数字,即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9月17日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32100-2015),并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准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做了定义: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基本信息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数字身份证”,成为管理和经营过程中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手段。
新版营业执照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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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编码规则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标准规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18位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代码结构为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6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9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1位校验码,如下图所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结构
为便于行业管理和社会识别,统一代码的第一、二、三部分体现了登记管理部门、机构类别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兼容了当前各登记管理部门行之有效的有含义代码功能。为保证唯一性和稳定性,第四部分设计为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充分体现了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为防止出现错误,第五部分设计为校验码。
第一部分(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例如,机构编制、民政、工商三个登记管理部门分别使用1、2、3表示,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可使用相应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第二部分(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职能,确定在本部门登记的机构类别编码。例如,机构编制部门可用1表示机关单位,2表示事业单位,3表示由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民政部门可用1表示社会团体,2表示民办非企业单位,3表示基金会;工商部门可用1表示企业,2表示个体工商户,3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部分(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例如,国家用100000,北京用110000,注册登记时由系统自动生成,体现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及其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既满足登记管理部门按地区管理需求,也便于社会对注册登记主体所在区域进行识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
第四部分(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
第五部分(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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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应用范围
机构编制部门制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适用于国家机关、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群众团体及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办事机构
适用于事业单位
外交部制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适用于外国驻华新闻机构
公安部门制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适用于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
民政部门制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适用于社会团体法人
适用于社会团体法人(行政脱钩)
适用于社会团体法人(慈善组织)
适用于社会团体法人(行政脱钩慈善组织)
适用于基金会法人
适用于基金会法人(直接登记)
适用于基金会法人(慈善组织)
适用于基金会法人(直接登记慈善组织)
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登记)
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
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登记慈善组织)
适用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居民委员会)
住房城乡部门制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适用于业主大会
文化部制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适用于外国在华文化中心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制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适用于公司
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
适用于合伙企业
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
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适用于内资非法人企业、内资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内子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旅游部门制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适用于港、澳、台地区旅游部门常驻代表机构
适用于外国政府部门常驻代表机构
宗教部门制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适用于宗教活动场所
适用于宗教院校
国务院港澳办批准,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适用于港澳新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站
工会制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适用于工会法人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制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适用贸促会行业委员会
财政部门制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适用于政府间双边财政合作项目执行机构驻华办事处
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制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适用于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所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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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针对企事业单位的应用价值和意义
一是有利于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信息共享和利用。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以及时识别社会活动主体身份,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关联比对分析,为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奠定基础。
二是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降低社会成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多次审批改为一次办理,简化业务流程和办事手续,减轻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担,推动实现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创新的活力。
三是有利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助于将分散在各地区、各部门、各领域的信用记录归集整合到当事主体的名下,形成完整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创造条件。
四是有利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共享,并与社会和市场各方面信息交换整合,形成可供利用的大数据资源,为政府监管和服务提供支持保障。
企业建设单位类主数据过程中,如组织机构主数据、供应商主数据、客户主数据等,设计数据模型时应考虑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性校验条件之一,有效的提高单位类主数据的准确性和唯一性,为建立科学全面的单位类主数据管理体系创造有利条件,为统计分析决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持,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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