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以下简称“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案例库收录的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由于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审核把关后编发的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目前收入案例库的案件数量为3,711件。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打造的案例数据库共有三个。除案例库,还有于2013年7月1日上线并对外公开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以下简称“裁判文书网”)以及供全国四级法院专网内使用的,为制定司法政策、推进司法改革、提出司法建议等提供依据和参考的“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由于供内网使用,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与司法公开无涉。比较案例库和裁判文书网可知,后者已经突破上亿的文书总量,前者显然完全不在一个等量级。更重要的是,裁判文书网上的裁判文书是“原汁原味”的,与当事人从法院处获得的裁判文书完全相同。而案例库的权威案例是经过编辑的,有许多信息被有意“过滤”,其中不乏有助于评价法院裁判“是非曲直”的信息。无疑,案例库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这是仅仅将裁判文书原封不动上传的裁判文书网无法实现的功能。但是,案例库的有限编选案例,是无法像裁判文书网那样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现实需求的。裁判文书网从2016年开始,每年新增公开的份数超过900万份。在2020年,新增公开的份数达到峰值,为2,813万份,但此后每年新增公开的裁判文书数出现下降趋势。尤其是2023年当年的1月至12月22日,上网公开裁判文书数量仅为511万份(《南方都市报》)。裁判文书网的功能减退,曾经在2023年底引发民众的广泛关注和议论。人们禁不住发问:裁判文书公开会向何处去呢?裁判文书公开看似简单地只是在网上发布法院已经作出的裁判,但它实际上是依宪治国的底线要求,关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多项规定、原则和价值的实现。首先,《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而人民唯有对公权力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法院)的运作充分知情,才是真正享有当家作主的地位的。我们耳熟能详的培根名言“知识就是力量”(Knowledge is power),实际上同样可以译为“知识就是权力”。获得信息而知情,可以让人民充分赋能、赋权。很难想象,人民只知公仆做的好的,而不知其所作所为之全部,是可以成为真正意义上主权者的。其次,人民行使主权的途径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人民对公权力机构的监督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方式。《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假如裁判文书不能充分公开,人民监督何从谈起?人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又何从谈起?再者,《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据此,公民享有一项宪法基本权利,即平等权。在同样或类似的案件中,获得法院同样或类似的裁判,而无论法院的处所或级别。这是平等权的应有之义。案例库公布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对于促进法院统一裁判是有利的。但是,考虑到案例库的有限数量,若没有裁判文书的全面公开,当事人如何判断自己是否得到了同等对待,普通民众又何从得知“同案同判”在全国范围内的实现程度?最后,《宪法》第130条明确了审判公开的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裁判文书是法院审理案件的结果。如果法院仅仅是依法将案件庭审对社会公开,而不把审理结果公开,是很难被认为符合审判公开这一宪法原则的本义的。审判公开是全过程的公开,就如同人民民主也应该是全过程一样。裁判文书公开的宪法意义和价值已经昭然,除此以外,该项制度还有其他公认的功能:其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裁判文书公开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其二,有利于“倒逼”法官提高司法裁判的质量;其三,有利于给国内外投资者提供投资参考,优化营商环境;其四,有利于推动信用机制的健全,促进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合规守法;其五,有利于法学研究,推动中国法学的本土化、体系化;其六,对于执政体系最重要的,“诚者,天之道也”,“无以至诚,何以立信?”,裁判文书公开有利于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和执政的公信力。当然,无论是在前大数据时代还是在当下的大数据时代,裁判文书公开都不意味着完全的、彻底的透明化。世间万物不存在“有百利而无一害”的,透明公开原则也概莫能外。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等,都可以构成正当的公开例外事由。对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法释〔2016〕19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采取了正确的三种应对方法。一是明确不予公开的裁判文书的情形,如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调解结案、离婚诉讼、未成年人的抚养监护等;二是明确在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应当进行隐名处理的人员,如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刑事案件被害人、未成年人等;三是明确在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应当删除的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技术侦查措施等的信息。既然有如此合理的制度安排,为什么裁判文书网自2021年开始出现新增文书数量逐年下跌的趋势,以至于让人对司法公开产生普遍忧虑呢?个中缘由,无法准确知晓。可能的原因是:第一,担心个别裁判文书暴露司法或其他执政问题,引发舆情;第二,企业担心裁判文书公开影响其商誉;第三,担心裁判文书公开会被利用进行大数据分析,威胁到国家安全。然而,这些担心都不足以构成让裁判文书网大幅度减少上网文书数量的充分而正当理由。因个别司法或其他执政问题而造成舆情,应当正确予以应对,不能害怕舆情而因噎废食,否则,任何公权力机构都可以以此为由逃避公开。企业的正当商誉可以通过前述机制予以保护,但其为违法违规活动承担商誉受损的代价,应该是其在法治环境中事先可预料的。至于大数据分析带来的国家安全问题,在目前,相当程度上还是一种想象,也是可以通过预防技术的提升来应对。即便未来,人工智能的发展已经达到“防不胜防”的地步,那我们也不能因为技术的迅猛浪潮而淹没我们作为有尊严的人所追求的价值。具体到当下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建设,应该:第一,继续坚持建设裁判文书网,恢复其原来的“应上尽上”的功能,在维护应当予以维护的法益前提下,保证裁判文书的全面公开,以切实满足人民对司法公开的需求。第二,在原理上,案例库的功能——挑选、编辑权威案例,以促进司法统一——可以在裁判文书网上体现,只需在该网上专门设置一个数据检索库即可。若一定要将案例库和裁判文书网分别建设,以侧重不同的功能,那么,也不应该因为案例库而削弱裁判文书网的功能。第三,加强裁判文书公开的制度化,避免裁判文书公开实践的大起大落。首先对《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以提升前述三种应对方法的效能;其次,删除《规定》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以防止在是否公开问题上法院自由裁量权过大、从而损害公开原则;最后,在适当时机,应当对司法公开进行立法,或者至少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出台专门的立法性决议,以实现司法公开真正有法可依。第四,加强和完善国家数据安全制度和技术措施,对于可能威胁数据安全的活动,建设和提升网络预警和拦截的功能和水平。以技术进步、制度进步管理风险、预防风险,不能因为风险防范而丧失基本价值的追求。第五,树立正确的司法公开观念,以公开促公正,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民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用合法适当的方式应对舆情,应对各项正当利益诉求。“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裁判文书公开得到充分保障,依宪治国的底线才可以得到坚守。相关链接:共议︱裁判公开:法治和正义的底线 【学术动态】全国政协委员聂鑫:持续推进司法公开,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