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定性之争: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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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14时30分,经历5个半小时的庭审后,河南栾川县“学生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庭审结束,法庭并未当庭作出判决。
法庭上,打老师的常某尧称,老师张某林的体罚对他造成的心理伤害,成年后也无法忘记。他打张某林,是私人恩怨,并非针对教师群体。
在庭审辩论环节,常某尧的辩护人表示,常某尧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但未犯罪。
公诉机关则认为,常某尧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在1年6个月到3年之间量刑。
庭审现场,打老师的被告人常某尧。栾川县法院供图
常某尧:
是个人恩怨并非针对教师群体
《起诉书》显示,2018年7月的一天,常某尧在路边等同村的潘某洛送渔具,恰好张某林路过,常某尧想起曾被张某林严厉体罚,心生恼怒。在准备拦截张某林时,把手机交给潘某龙让其录视频,接着上前将张某林拦下,确认身份后,即对张连扇四耳光,又朝其脸部猛击一拳,口中反复辱骂。此后,常某尧将张的电动车踏翻在地,朝张胸部、腹部猛推两圈。后在群众劝说下,张某林离开。
常某尧说,自己偶遇张某林时,不太确定。就拦下来询问,张某林怔了一下。“我情绪就冲动了,殴打了他。”
网传的常某尧(右)打老师张某林的视频截图。
庭审中,谈及自己初中时被张某林体罚,穿着灰色圆领T恤、黑色裤子的常某尧数度呜咽、落泪。常某尧表示,自己并非接受不了张某林的体罚,而是张某林对自己造成的心理伤害,成年后也无法忘记。
“经常做噩梦,梦到被打的那种害怕、无助。”常某尧说,一直想不通,十几岁的自己究竟能犯多大的错。他称,当年找校领导反映过,但没什么改变。
常某尧表示,自己没被其他老师打过,从内心里,他不把张某林当作自己的老师。自己殴打张某林,是私人恩怨,并非针对教师群体。
常某尧曾为患病的高中老师捐款1万元。常某尧表示,老师是教书育人的,如果没有老师鼓励他,自己就考不上大学,也无法改变命运。
出庭作证的栾川县试验中学副校长说,张某林比较内向,但未发现其体罚学生、违背教学规范的行为。然而,回答常某尧的辩护人付建提问时,该副校长承认学校未调查张某林是否曾殴打过常某尧。
当日张某林并未出庭,公诉机关宣读了他的陈述。付建指出,张某林前后几次陈述矛盾,前几次称不可能打常某尧,后来却说“有时候踢他一下”。
澎湃新闻日前多次致电张某林,但他电话关机。
庭审现场。栾川县法院供图
公诉机关:
将视频发给同学,与视频发酵有因果关系
公诉书显示,2018年8月24日、2018年11月15日,常某尧曾将截取的1分9秒视频发给两个初中同学。其中第二个同学又发给别的同学,后者又发给其他同学。2018年12月10日,该同学又转发给同事。2018年12月15日,该视频迅速在各种微信群转发传播,后被媒体关注报道。
常某尧表示,让人录视频没有想放到网上,而是想自己以后看。他把视频传给两个同学后,都千叮咛万嘱咐别传出去,对方口头也答应了。
付建指出,警方并未查清究竟是谁将视频发到公共网络的。
公诉人表示,常某尧主动让人拍视频,而且发给同学,与视频发酵有因果关系。
《起诉书》显示,检察机关认为,常某尧在公共场所出于报复动机,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当众拦截、辱骂、殴打中学时的老师张某林,并有意录制视频传播他人观看,导致该视频在网络上被广泛传播报道,严重影响张某林的工作、生活和家庭安宁,并引发全社会对尊师重道传统美德的非议、影响恶劣,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常某尧在投案途中被侦查机关捕获,可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犯寻衅滋事罪,常某尧表示,不管怎样,打人不对,视频传播(出去)自己也有一定责任,他向张某林及其家人道歉,也委托家人对张某林做些经济补偿。对于自己犯的错,如果法院判他有罪,他接受处罚。如果法院判他无罪,他也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付建当庭拿出两万元钱,称这是常某尧家人拿的,希望法院转交张某林,作为经济补偿。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常某尧家人和朋友曾10多次登门寻找张某林寻求书面谅解未果。
审判法官当庭表示,张某林并未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没法接收这个钱,待庭审结束后,法院可以向张某林传达常某尧家属的意思,看其是否愿意接受。
栾川县法院供图
公诉机关建议量刑1年6个月到3年
澎湃新闻注意到,庭审中,付建多次提到,此案受外部力量或舆论影响。对此,法官当庭表示,该案的审理并未受外部力量干预。
在辩论环节,公诉机关建议在1年6个月到3年之间进行量刑。
澎湃新闻查询发现,《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 破坏社会秩序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其中,第二项为:追逐、拦截, 辱骂, 恐吓他人, 情节恶劣的。
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常某尧的另一辩护人郭京朝指出,很明显,常某尧的行为不符合前四种“情节恶劣”的定义。而张某林被打后,正常上课、正常工作。其同事证言称张某林精神状态不好,这只是个人主观认为和评价,不具有法律证据意义。视频出现后,没有任何客观证据或第三方证据证明,严重影响了张某林的生活和工作。有人说常某尧殴打了老师,大逆不道,属于第(六)项“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也就是《起诉书》中的第三层次意思:引发尊师重教传统美德的非议,影响恶劣,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郭认为,该项属兜底条款,兜底条款时对以上五种类型之外出现新型的恶劣情形的兜底。按照司法实践,其他恶劣情形应该超过已经明确规定的,而常某尧的行为与上面的五种类型相比,明显轻微。
郭京朝说,《起诉书》认定常某尧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拦截辱骂恐吓型的寻衅滋事犯罪,与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认定常某尧的殴打行为也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认为常某尧触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网络传播类型寻衅滋事罪意见不同。如果法院最终认定常某尧的行为构成后两种,希望重新开庭审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据栾川县法院通报,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有关证据,在辩论环节,公诉机关表示,常某尧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常某尧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常某尧进行了最后陈述。
通报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部分亲属等50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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