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解析】正当防卫?一女遭男子四次强奸,第五次前将其毒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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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妇女丧偶后,曾遭到同村一男子四次强奸。某天,这名男子恶狠狠地对妇女说:今晚不要睡的太早,等着我。于是,该妇女在自己做的晚饭中下了毒,等男子来后就哄他说:吃个包子吧,吃了以后更有劲。男子吃了包子后中毒身亡。
问:该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为什么?
参考答案:构成。该妇女曾多次遭到强奸,这次也不会例外。当男子非法侵入妇女住宅的时候,不法侵害就已经开始了,就已经可以对男子实施正当防卫了。妇女给男子吃有毒的包子,就是一种防卫行为。如果非要等到男子实施强奸才允许妇女实施防卫,恐怕将会丧失防卫的机会,所以应当允许妇女适当地提前防卫。
但在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明确正当防卫界线标准”中,对“正当防卫”做出了明确的界限标准规定。
▲最高检官网截图
其最大的改变在于:
法律允许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甚至可以致伤、致死。
▲最高检官网截图
其意义在于,
这不仅仅可以震慑不法侵害人甚至潜在犯罪人,也可以鼓励人民群众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公民面对暴徒时无需再畏手畏脚。
那么,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
最高检发布的标准,原文实在是太长长长长长长了,这里就给大家概括几个重点,以助大家了解。
➤重点一
预知有人意图伤害自己,随身携带刀及其他防身武器的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举个例子:
如果医生被患者家属骚扰,家属扬言要伤害医生,医生也认为这种威胁是实际存在而非空穴来风,所以在工作期间随身携带刀具或者棍棒之类的硬物。
后来家属真的兑现威胁,对医生进行人身伤害,这时医生拿出随身携带的武器将家属击伤甚至击毙了。
这种情况,在以往极大概率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但在新标准下,医生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重点二
别人拿刀砍你, 你可以勇敢的拿刀砍回去。
在原来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比对双方的伤势是否均等,如果防卫一方的伤势明显轻于加害一方,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而现今,最高检新的解释原则是,不以结果论防卫是否过当,而是以暴力手段论,只要暴力手段对等就可以认定正当防卫。
怎么理解呢?
就是如果你走在路上,遇到歹徒持刀砍向你,这时你也拿刀砍回去,在暴力手段对等的前提下,哪怕结果严重不对等,也认定正当防卫。
不过要注意的是,如果歹徒只是给你两个飞腿,你却掏出一把匕首把他刺个对穿,是不行的。
暴力手段要对等,也就是说对方采用什么级别的暴力,你才能回以什么级别的暴力,这一点很关键。
➤重点三
别人拿刀砍你,你夺下刀砍回去,砍着砍着对方跑了,你觉得不安全可以继续追着砍。
以前段时间很火的“于明海事件”为例。
案件中,“社会我龙哥”拿着刀舞舞喳喳的威胁要砍于海明,刀却意外失手落地,于海明眼疾手快把龙哥丢弃的刀捡起砍回去,龙哥撒腿就跑向自己的车,被于海明追上掀翻在地,乱刀击杀。
在这起案例里,警方最初认定于海明拾刀在手后,龙哥已经失去了继续加害的能力,于海明的做法有防卫过当嫌疑。
但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理由就是于海明认为龙哥跑回车里不能排除再次实施危险行为,所以追上去砍的几刀是因为自觉不安全,属于正当防卫。
这意味着,在今后:正当防卫的时长大大提升了,直到行凶者远离现场或完全不能对受害者构成威胁,正当防卫的合理性才算解除。
➤重点四
只要加害方表现出行凶的可能性,受害方就可以按照已经行凶进行防卫。
举例:
A拿刀威胁B,说B不如何如何就要弄死B,且拿刀子在B面前比比划划,甚至用刀背触碰了B,这时B夺下了A的刀把A砍翻了。
在以前,这极有可能被认为防卫过当或者是故意伤害。
但现在这就是正当防卫,因为B处在实质性的人身伤害威胁下,他并不需要揣摩A的真实目的就可以实施防卫。
日前,福建宁德市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的犯罪嫌疑人董某甲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董某甲(55岁)和董某乙(48岁)系亲兄弟,董某乙未婚、无业,长期居住在董某甲家中。董某乙经常酒后闹事,但兄弟二人并无积怨。
2019年2月14日23时许,董某乙酒后回来,在其兄董某甲家门口,大声喊叫并踢门,董某甲开门后,在劝诫其弟董某乙不要再喝酒闹事过程中,遭到董某乙殴打。
董某甲的妻子梅某某见状训斥了董某乙,董某乙便咒骂道:“你这里会骂我,我也把你们杀掉,这下让你们都死。”董某乙随即将董某甲反锁在大门之外,顺手拿起砍柴刀将梅某某右手腕砍伤,再冲向二层董某甲女儿女婿的房间欲行凶。
梅某某大声呼救,董某甲在屋外听到呼救后拿起锄头砸前门欲进入制止董某乙,但未能砸开,董某甲便持锄头绕至后门,此时梅某某从后门跑出并告知董某乙已持刀前往楼上欲杀女儿、女婿等人。董某甲立即从后门进入跑到二层楼梯口,发现董某乙正拿着砍柴刀对着其女儿女婿的房门砍,并用脚踢。
董某乙看到董某甲上来,扬言“让你先死”,就持刀砍向董某甲。董某甲情急之下拿起锄头击打董某乙头部,董某乙后退两步后再次持刀砍向董某甲,董某甲再次抡起锄头砸中董某乙头部,致董某乙倒地。
董某乙在行凶期间,董某甲的女儿在房间内通过手机报警。董某乙倒地后,董某甲及其女儿女婿等人看到梅某某右手腕血流不止,遂先将其送往医院,途中遇到救护车,将梅某某转至救护车送往医院后,董某甲又与医务人员一同返回家里救治董某乙。次日凌晨,董某乙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2月15日,霞浦县公安局对董某甲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霞浦县检察院及时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第一时间到案发现场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2月22日,县公安局向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霞浦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发当晚董某乙手持砍柴刀正在进行行凶,董某甲为保护自己和家人不遭受侵害,手持锄头击打董某乙致其死亡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月28日,霞浦县检察院依法对董某甲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公安机关将其释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