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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有何区别?
【核心提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性质上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但二者仍然存在明显的区别。
【法理分析】
一、主体要求不同
建设工程项目经过可行性研究、立项规划审批等,发包人应具备发包资格。施工主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承包人是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
承揽合同的标的小,对定作人一般没有发包要求,承揽人可以是具有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受行政制约不同
建设工程是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特殊产品,国家实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受公权力的制约。
承揽合同以当事人合意为主,行政一般不予干预。
三、合同要式不同
建设工程施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承揽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四、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程序不同
建设工程总包人将其中部分工作交与第三人完成时,须取得发包人同意;承揽人有权将部分辅助工作交与第三人完成,无须征得定作人同意。
承揽合同分包后,次承揽人就完成的工作向承揽人负责;建设工程分包后,分包人就工作成果与总包人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原文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办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8年第4期,总第76期,第233-234页,撰稿人:王毓莹 林文婷)
【延伸阅读】
1.如果建设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是在建筑活动范围之内,或与建筑活动关系较为紧密的,由此发生的纠纷一般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建筑法的规定处理;如果与建筑活动没有关联,由此发生的纠纷则确定为承揽合同纠纷,适用承揽的法律规定处理。
2.关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根据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资质并无严格的要求,亦不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调整范围。
3.关于农村民房承建属工程建设还是定作承揽问题,根据《建筑法》第八十三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之规定,农村民房为农民自住房屋,虽具有实用性和经济性的特点,仍以基本建设工程为标的,原则上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范畴,但农村单层建筑工艺相对简单,技术含量较低,可排除在建筑活动之外,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原文见林一主编的《民事审判实务技能》第191页,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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