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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胜诉退费 四川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费退费管理的通知

法者心声 2020-02-21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费退费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诉讼费退费管理,规范退费流程及所需资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费交纳办法》,结合全省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从便民、利民、为民的角度出发,特下发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准确把握诉讼费退费范围。诉讼费退费范围包括:


  (一)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三)案件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多请求部分予以退还。

  (四)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诉讼费全部移交所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五)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六)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七)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八)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九)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且裁定按撤诉处理的,应当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减半退还。

  (十)判决生效后,胜诉方已经预交但其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当退还其不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十一)当事人错误预交或者超额预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将错误预交或者超额预交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的退费。


二、规范诉讼费退费办理流程。退费办理流程为:


      案件审理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结算。承办法官或辅助人员在审判系统中点击“诉讼费结算”,进入财务系统界面,承办法官或辅助人员填写《诉讼费结算通知书》并提交审判长审核(如需要院、庭长审核的也可添加)。财务人员及财务负责人进入财务系统进行审核。全部审核完成后,承办法官或辅助人员将加盖庭章的《诉讼费结算通知书》与法律文书一并送达给当事人。

      当事人持《诉讼费结算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到财务办理结算手续。财务人员审核后,在财务系统中开据《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结算、退费)》,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三、诉讼费退费所需资料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1、该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必须与当事人的名称一致);

    3、收款人银行卡号,要求用黑色签字笔或者黑色钢笔写在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上;

    4、加盖庭章的《诉讼费结算通知书》一份;

    5、如有代理人代为办理退费事宜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为办理退费事宜的授权委托书一份。


  (二)当事人为法人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1、单位出据的加盖财务专用章收据一份; 

    2、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必须与当事人的名称一致);

    3、收款人开户银行账号;

    4、加盖庭章的《诉讼费结算通知书》一份。


四、生效法律文书是退费的主要依据。但因错误预交或者超额预交等情形申请退费的,应由当事人提交《转款凭据》和《退费申请》说明情况,相关庭室核查后出具《退费情况说明》,由审核人、审判长(或庭领导)签名后并加盖庭章,上述材料共同作为退费依据。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当事人的退费申请,不得以相关联执行案件的执结情况来确定是否退费,应确保诉讼费的应退尽退。


五、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大厅公示诉讼费退费范围、流程、所需资料等须知信息。


六、诉讼费退还的收款人(单位)原则上为生效法律文书中载明的当事人。在如下情况可变更收款单位:如收款单位银行账户注销,需提供人民银行的相关证明;如收款单位注销,需提供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


七、不得以现金方式退还诉讼费,退还的诉讼费一律通过银行转账办理;退费事项不得由承办法官或者辅助人员代为办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7日



       不仅四川一家,此前上海高院已经发文,从4月1号起,原告胜诉后法院必须退诉讼费。


2018年4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开展“胜诉退费”专项整改活动的通知》,根据该通知,上海市高院决定在全市法院开展“胜诉退费”专项整改活动,以“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与满意度”。

通知相关内容:

二、2018年4月1日后生效的案件,全市法院应严格执行“生效后15日内退费”等法律规定,切实杜绝迟延退还胜诉方预交诉讼费用情况发生。

三、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生效的案件,全市法院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胜诉退费”工作;2017年12月31日前生效的案件,全市法院应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时间跨度长短、未能退费原因等因素,采取分期分批,先易后难等方式,重点关注涉民生、涉“五个中心”建设等案件,依法、足额、主动退还胜诉方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各法院的具体工作计划应于2018年5月31日前报高院审管办。

四、“胜诉退费”工作一般应当达到“一次、全案、全额”标准,即:当事人因退费问题办理手续,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符合条件的案件必须全部退还;应该退还给胜诉人的全部金额必须足颗退还。退费工作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具备条件的法院,可以稳步推进由诉讼服务中心集中接待、受理、办理“胜诉退费”事务。

五、败诉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执行局应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诉讼费用执行工作,加大强制执行力度。不得就退还预交诉讼费另立执行案号。

其实“胜诉退费”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的,但是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在不少地区,“胜诉退费”的条款实际上几乎就没有得到过执行。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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