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明确,检察院对监察委没有监督关系!不要刻意琢磨检察对监察的监督问题

京检在线 法者心声 2020-02-21


往期阅读:

1、监察委管辖88个罪名立案量刑一览表

2、中纪委瞄准新问题!这20种饭局,公职人员参加即出局!

3、石家庄市纪委:“对个人私款聚餐进行倒查”没有政策依据,将对无极县纪委追责问责

来源:京检在线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立即删除。

昨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官媒“京检在线”发布题为《“法律监督”与有关机关在办案中的“制约”是什么关系?》文章。其中明确:


根据宪法和法律,现实中检察机关对其他机关既有监督权,也有制约关系,根据国家权力运行的制度设计,在不同领域体现为不同的图景,有的领域是监督和制约并存,有的是独有监督,有的是独有制约。比如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又承担侦查、批捕、起诉等诉讼职权,所以,既有监督,也有制约。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不是起诉或应诉的一方主体,只对民事诉讼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所以,只有监督,没有制约。在检监衔接中,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只有制约,没有监督。所以,监督横跨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主要指诉讼监督(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监督与制约重合时,要注意二者各走各道,各按规律,既抓监督,又抓制约,不能一手弱、一手强;也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彼此混同、手段混用。如针对本应二审抗诉的案件拖至裁判生效之后,再以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启动再审,虽然裁判结果可能一样,但人为把制约的任务转交监督来办,既浪费了监督资源,也有损实质正义。实践中注意监督和制约在范围上的不同,重在把握各自不同的工作规律,运用不同的工作程序。有的人仍不切实际地把检察机关的所有职能都说成是法律监督,忽视在某些领域(如办理80余种职务犯罪中),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际上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只有制约关系,没有监督关系。有人刻意琢磨检察机关如何对监察机关进行监督的问题,实际上走入了法律监督机关同国家监督机关互相监督的怪圈。但实践中的问题却是,检监衔接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问题没有很好解决,甚至忽视制约作用的发挥。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