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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新答复:关于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证信息

法者心声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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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被告不存在是否“适格”或“正确”的问题,除非原告有恶意滥诉的目的,否则法院不得以被告不正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大树: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也作出了与前述内容一致的规定。因此,只要原告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即使没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证号码,也应该依法登记立案。如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在实际中,能使被告区别于他人的信息很多,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社会关系、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其他户籍登记内容等等。信息越多,越利于确定具体的被告。当然,原告如果在起诉阶段能够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一方面有利于被告身份的识别,足以使该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另一方面有利于后续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延伸阅读
关于诉讼费6个问题的回复


1.关于明确合同确认之诉和合同解除之诉案件受理费计算标准问题的回信
 
关于合同确认之诉和合同解除之诉案件受理费计算标准问题,各地确有不同做法。因《诉讼费交纳办法》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我院一直在与相关部门沟通,拟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进行修订,力争使《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各项规定更加科学合理,更加明确。
 
2.关于案件受理费问题的回复
 
一、关于确认合同效力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的问题,各地确有不同做法。因《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我院一直在与相关部门沟通,拟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进行修订,力争使《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各项规定更加科学合理,更加明确。
 
二、关于同一案件两个不同的被告共同上诉时收取两份案件受理费的做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应予纠正。您可就此问题向受诉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复核。
 
3.“关于国家考虑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问题”的答复
 
目前,规范律师费收取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发改委、司法部2006年共同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根据该办法,实践中主要采取“谁请律师谁花钱”的做法,即胜诉方承担自己聘请律师的费用,这对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因此,“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建议具有积极意义,但需要统一收费标准,明确承担范围,完善配套规范。该收费制度由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起草制定,完善这项制度需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推动相关制度改革。
 
4.“关于取消全部涉诉收费建议”的答复
 
据我们掌握,目前世界各国均通过立法对民事诉讼规定了收取诉讼费用的条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诉讼收费制度的立法本意,一是体现诉讼当事人对司法成本的适当补偿原则。诉讼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与民事诉讼,其产生的司法成本不应当全部由全体纳税人承担。适当收取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对国家承担的司法成本给予适当补偿,对全体纳税人来说更显公平。
 
二是诉讼费用的承担具有对经济活动不诚信一方给予惩戒的作用。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公民或组织参与经济活动,如果不能遵循诚信、公平原则,必将损害其经济活动相对方的利益。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有利于促进经济活动参与者遵循经济规则、履行民事义务。
 
三是收取诉讼费用有助于防止或减少滥诉现象的发生。诉讼活动不设门槛,必然增加由国家财政负担的司法成本。适当收取诉讼费用,补偿国家司法成本支出、防止滥诉现象的发生,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目前,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收费均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


同时,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确有困难的人民群众打得起官司,《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专门就司法救助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诉讼费用与行政许可收费不同,有其特定的社会管理作用和司法精神,因此对民事诉讼活动收取诉讼费用有其合理性与合法性。
 
5.对关于原告讼前交费弊端多问题的答复
 
网民所反映的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和执行费,这些费用的交纳标准及如何交纳均由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所规定。关于国家收取诉讼费用的问题,国家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使用司法资源解决私人利益,需要与国家共同分担诉讼成本,即要支付一定费用,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司法制度。诉讼费用具有案件调节、惩罚不诚信者、弥补国家财政不足等功能。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进行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该办法交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了诉讼费用预交规则,即在发生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之前,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以便于程序启动,预交诉讼费用可以进一步约束人民法院及当事人的行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当事人通过银行交费并且直接纳入国库和预算管理,人民法院仅负责按照收费标准进行计算、通知当事人交费和根据案件审理结果判令败诉方当事人负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也规定了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的原则,可以促使当事人审慎地提起诉讼,理性表达诉求,从而有效地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在诉讼费用的管理上人民法院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收取的诉讼费用直接进入国库管理,并非归人民法院、法官所有、支配。对于有困难的人民群众打官司,《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也明确规定了司法救助制度,凡是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减、免、缓交诉讼费用。
 
至于网民反映的社会中仍存在司法腐败现象等问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正在依法积极稳妥推进人民法院各项改革,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的深层次问题,正在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让司法权运行全过程处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如存在人民法院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收取诉讼费用的情况,可向有查处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也可向有关人民法院反映,一经查实,坚决纠正;如存在法官违法违纪行为,欢迎监督、举报,我们将严肃查处,铲除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6.关于“全国法院立案大厅增设POS机系统用于缴纳各种诉讼费用”的答复
 
据统计,目前全国3502个法院已安装使用pos机1607台,占46%,未安装法院1895个,占54%,其中,有21%高院已安装使用pos机,中院为40.8%,基层法院为47%。需要说明的是,高级法院安装使用pos机数量偏少,其原因是高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因每笔缴纳费用较大,当事人均选择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受理的二审上诉案件,上诉费由一审法院代收。


为给人民群众提供更方便快捷的诉讼服务,我院将在今年第四季度召开的全国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推进会上,通报全国法院安装使用pos机的情况,推动各级法院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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