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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立案告知”后,易县人民法院道歉声明

法者心声 2020-02-21


昨日,一则“立案告知”图片在朋友圈疯传,公章显示来自河北省易县法院。该“立案告知”内容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立民间借贷纠纷案由的当事人,自2017年10月21日以后在本院立案之日时(两年内)超过十件的当事人,经审理查明如是非法放贷行为借款合同属无效合同,当事人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并且本院立案系统将定时统计标的金额及放贷对象的累计人数,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特此通告。
二O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有网友指出,《意见》第八条写得明白,“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易县法院的“立案告知”向前溯及到2017年10月21日,这合适么?

于是,易县人民法院今日又补发了一个声明,如下:

声明

我院立案部门于2019年11月4日在立案窗口张贴的《立案告知》,系我院相关工作人员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理解有误。此事件暴露出我院干警业务水平不高,公文流转把关不严等问题。现我院对该《立案告知》予以撤销,特此声明。

对相关工作人员,我院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追责,并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全院干警业务水平,加强队伍管理。对此事件我院已全院通报,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我们对因工作失误造成的不良影响向社会大众深表歉意,感谢社会各界对我院工作的关心,欢迎大家继续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

二O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易县法院这次又被推倒风口浪尖,之所以说“又”字,源自于2018年的一篇报道,被律师们所诟病。

2018年9月3日微信公号“易县检察”推文《易县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突显监督成效两件拟做无罪判决案件改为有罪判决》,引起了律师们的热烈讨论。

原文如下:

易县院认真贯彻落实“两高”《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委会会议的实施意见》,2018年7月27日、8月24日,检察长先后两次列席审委会,对法院拟做无罪判决的两起案件发表监督意见。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后,采纳检察长意见,对两起案件分别做出有罪判决。

被告人王某破坏生产经营案,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王某上诉后发回重审,合议庭审理后意见出现分歧,拟作无罪判决提请审委会讨论。被告人卞某敲诈勒索案系立案监督案件,法院一审判处卞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卞某上诉后发回重审,合议庭审理后拟作无罪判决,提请审委会讨论。

易县院检察长应邀列席审委会,就两件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意见建议,说理透彻。审委会讨论后,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分别对王某破坏生产经营案、卞某敲诈勒索案作出有罪判决.

8月24日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还一并通报了大检察官研讨会张军检察长重要讲话精神、省市检察工作推进会精神。

后,上述推送文章自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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