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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要求法院执行取号排队,法院执行公务到底用不用取号排队?

一枚小兵 法者心声 2020-02-21


又见要求法院执行取号排队,
法院执行公务到底用不用取号排队?

      其实这个问题已经不是出现过一次两次了,日前竟然又发生类似事件,该单位着实要提高法律知识素养了。
      首先,银行等金融机构因为经常性协助法院系统执行公务,现在基本上不发生取号排队的现象了。并且,《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规定:“一、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查询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对于其他机构,需要协助法院执行公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由此可见,协助义务单位接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立即、无拖延办理。如果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将法院公务行为等同于个人业务而要求取号排队,不但浪费了司法资源,最终还损害了社会大众的利益。
      2017年辽宁省瓦房店法院曾对作为协助执行单位的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开出过罚单。就是因为其负责协助执行的工作人员要求法院干警按个人业务排号办理,拒不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妨碍司法机关正常办案。


2019年11月14日通过执法记录仪拍摄的坚持要求法院执行取号排队的视频


      2018年11月23日大法官留言信箱中,对"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有优先办理的权利吗?"的问题给出了官方答复:
网友留言:
法院执行公务,有优先办理的权利吗?
您好,我是一名税务工作人员,想请问,法院工作人员到税务部门执行公务,我们有配合的义务,但是,他们有优先办理的权利吗?如果我们要求排队,他们能对我们处罚吗,如果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文是什么?
院长回复:
王冬之您好,您于2018年11月22日的留言已收悉。由于留言内容没有具体的案件信息(如案件编号、案件当事人名称等),本留言信箱无法为您提供相关的帮助。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执行公务具有优先权,即司法优先权。国家为保障司法机关有效行使司法权而赋予司法机关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当司法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司法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司法机关在从事紧急公务时,有关组织或个人有协助执行或提供方便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信任理解与支持。
      故,小编认为,其他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也要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学习,最好设立专门的司法协助窗口,不要再发生类似的低级事件了,否则后果真的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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