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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心声:我为什么要逃离执行局?

兰子君​ 法者心声 2020-02-20


来源:连云港执行 转自:法官驿站

作者: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兰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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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厌恶心理的解析与疏导     ——以123份问卷调查为切入点

执行厌恶心理源自于笔者工作、生活的实践感知——大量法院干警在执行决策运行机制中形成的对参与执行工作的消极心理,以及对具体执行工作潜藏的基于作为行为表征之下的不作为心态。作为潜在的心理动因,当前执行厌恶并没有引起学界与实务界的有效关注,但却引发笔者的深思,特别是“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成为当前人民法院工作重心,在执行干警主观激励和客观物质保障都严重缺乏的现实基础上,执行厌恶心理的存在与扩散极有可能成为解决“执行难”的重要阻碍因素之一,值得关注。

一、问题的提出:执行厌恶心理的呈现

(一)数据样态分析

数据总是不会说谎,笔者在调研中共发放问卷150份,收回有效问卷123份,通过分析发现——就参与执行工作的意愿而言,大多数(接近80%)审判业务部门、综合科室以及执行局干警态度甚为消极。

(二)内心的真实独白

为了更清晰的反映数据表所呈现的真实情况,笔者有意识地留意了日常工作、生活中部分法院干警“吐槽”的心理状态,以下是记录:

A(某法院执行局领导):执行工作都是脏活累活,案多人少已经无需赘言,当前的问题是难以留住人和心,没有审判职称的是没办法,局里面凡是有审判职称的全部要求调离,如果说可以双向选择,执行局恐将“光杆司令”。没有任何有效的激励手段,受到的诱惑和风险也远高于业务庭,执行队伍实在难带。

B(某法院执行局助理审判员):程序繁琐,细节根本不可能完全依法依规,涉及执行款物没到位麻烦,到位了更麻烦;长时间出差,家庭很难照顾;案件永远做不完,去年年三十当事人还打电话来催讨款项,希望院里能轮岗,调去其他庭室。

C(某法院执行局审判员):今年因为当事人信访,光答复材料就耗费了近两个月,最终反馈却是当事人信访件是托人写的,与我完全无关……记得当年调入执行局时同事、家人都问我为什么这么想不开?我是有苦说不出,每半年我都和院长申请调离,但我一申请局长就得给我做思想工作……我也明白大家都不容易,拖拖拉拉好多年,现在终于要调走了,我心理一下子轻松了。

D(某法院综合科室助理审判员):执行局听说相对比较“乱”,每隔几年都会出事,去外地出差走走算是一项福利,但是风险、压力都大,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在执行局工作得小心谨慎。

E(某法院民庭审判员):执行工作繁琐、复杂、尾巴长;而审判工作优在能结案。另外,审判工作对业务知识水平要求也更高,更能提升个人的专业素养,在员额制改革情况下,执行局的发展前景并不明朗。当然一定的执行经验有助于案件的审判,但还是留给其他同志锻炼吧。

F(某法院执行局执行员):我年龄大了,无所谓工作岗位的问题,执行局确实太忙、风险也大,尤其现在这个社会比以前更难做,现在主要还是靠几个年轻人干,压力确实大。

上述数据与记录源于笔者日常工作、生活点滴收集而成,这些鲜活的来自一线干警的内心感受,为我们呈现了一个几乎从未被关注的心理状态——“执行厌恶”[1]

二、诠释:执行厌恶心理的展开

(一)什么是厌恶心理

厌恶属于人类基本情绪之一,在生活中广泛存在,从厌恶由自身分离的东西如唾液、粪便等基本厌恶到厌恶怪异、疾病、不幸的遭遇、精神变态、工作关系紧张等人际厌恶等。由于人的情绪警戒数据库和程序是开放而非封闭的,人们会学到新的情绪和情绪诱因,人们厌恶的东西会越来越多而呈现泛化的趋势。[2]执行厌恶属于厌恶泛化的表象之一,实质源自于对职业评价的降低和倦怠,一个人长期从事一项高强度工作,时间久了容易产生疲劳,特别是当职业并没有给予充足的物质回报或内心成就,反而存在更多的负面评价时容易产生压力和逆向心理,当压力积累到一定临界值,就容易爆发而产生职业厌恶症。[3]

(二)执行厌恶心理的外部表象

笔者在调研中发现,执行厌恶心理当前多浮现于法院干警“潜意识”中,呈现一种隐蔽的心理状态,当然也总能表现出一定的态度与行为,亦正向逐渐公开的趋势转化,司法实践中多呈现为业务庭、综合科室干警排斥调整到执行部门从事执行工作,以及现有执行干警对于执行工作的热情消退、情绪耗竭,总体而言,可以概括为“懈怠”、“浮躁”、“胆怯”、“僵化”四个方面。[4]

1、“懈怠”:办案懒散拖沓,作风散漫,一些案件“久拖不执”,极个别干警官僚作风严重,“吃拿卡要”,不见好处不办事,把执行权当作牟取私利的工具。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N市两级法院涉及执行信访案件94件,内容全部涉及法院执行懈怠、消极,并反映个别干警违法违纪事项。

2、“浮躁”:办案草率粗糙、草率,对工作挑三拣四、挑肥拣瘦,认为执行工作苦、累、风险高,编练家庭、工作、生活、能力、年龄等各种原因排斥执行工作或尽可能的少办案不办案.

3、“胆怯”:强制性是执行工作的本质属性,没有强制力作为保障,执行工作就无法顺利展开,当前部分执行干警畏首畏尾, “怕引火上身”,面对各类“说情打招呼”,不能秉公办案,选择执行,挑“软柿子”捏,对一些该采取上“失信名单”、采取拒执罪手段的被执行人心慈手软,不敢动真格,致使一些矛盾迟迟得不到化解。比如在某涉及国企执行案件中,承办人表示案涉企业有关拍卖款已被市政府收回,无法执行,但在检查中却发现法院虽然掌握相关信息但根本没有及时向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函询了解款项的动态、原因,对于是否需要追加企业主管单位为被执行人也从来没有进行研究,导致案件长期无法执行,引起当事人信访。

4、“僵化”:部分干警能动意识不强,创新、学习意识不足,办案思路狭隘,信息化执行手段运用不熟练,没有发现法律行业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不理解执行业务外包及协查协作对执行工作的重大作用,对发放执行调查令、执行直播、互联网信息运用等新事物存在疑虑,未能最大限度实现群策群力,发挥共同执行的正面效力。

(三)执行厌恶心理的多重解析

反向考察缓解或者克服执行厌恶心理的因素有助于全面分析形成执行厌恶心理的成因:第一是执行干警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包括责任心、司法公正信念、良心等内在价值;第二是执行工作的客观因素,包括执法环境、工作报酬、强度比例、职业荣誉等等。在前述因素在特定环境满足的条件下笔者以为执行厌恶心理理当受到遏阻。然就主观能动性因素而言,虽然系司法实践中极力推崇核心价值观,但法治经验表明,所有法律制度治理都是以人性本恶或自私自利为前提,干警个体执行厌恶心理本源亦是如此,因此,幻想每一位执行干警具备理想状态下的核心主观要素并不现实。另外,执法环境、工作报酬等客观因素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亦未能显著改善。基于上述理解,本文以法院干警为理性、自利的效用最大化者,探索从群众视角、微观细节、工作管理模式等角度多重解析执行厌恶心理的形成机理。[5]

1、群众视角的阙如。司法改革的总目标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尽管实践中存在种种困难,但当前法院干警队伍中仍然存在少数干警群众观念、责任意识不强,没有真正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忽略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没有同群众建立深厚的感情,动辄以经济、职务待遇谈条件、提要求,不了解群众在想什么、怨什么、盼什么,致使他们执法蛮横、服务冷淡,催生执行厌恶情绪。

2、工作衡量不均,导致执行干警内心畸见。

(1)制作材料烦: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实施中需要出具的裁定大约有33项,如查封、冻结、拍卖、以物抵债等;需要出具的决定有13项,如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需要出具的命令有12项,如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等;涉及财产分配则需要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层批执行款项分配表、执行款台帐等;还有诸如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财产报告令、监督表等大量的文书材料,上述事项仅文书制作、填写邮寄单、送达等工作就耗费执行干警大量的时间。[6]

(2)处置财物难:实际执行工作中一旦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往往涉及财产的调查、评估、拍卖等诸多事宜,而财产处置与每一个当事人切身利益相关,法定程序事项极其繁琐。

上述执行流程需要召集合议庭合议至少五次,制作法律文书十余份,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现场勘察核实至少三躺,接受当事人、买受人咨询上百人次。而这还仅是标的处置顺畅语境下个案中涉及的单一执行标的所需要承担的工作量。而一旦财产存在权属争议会进一步产生执行异议、复议或执行异议之诉;涉及其他单位配合事项需要执行干警多次的沟通协调;遇到当事人不配合,则需要采取清场、腾退房屋、拘留、追究拒执罪等强制执行手段。上述种种繁琐事项直接导致执行案件财产处置变现的过程漫长而棘手,而每一位尽职的执行干警总是希望能尽快处置财产,实现当事人的利益,但现实状态确是虚耗了执行干警的心劲。

(3)案件累积多:审判庭法官审理案件无论难易、复杂,终归能在审限内结案,但执行工作却完全不同,由于种种原因实践中存在大量“执行不能”的案件,这类案件无论怎样加班加点都无法真正执行结案,但在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机制不完善、破产程序不完备、“执行不能”与“执行难”宣传认识不到位的现实语境下,当事人并不会因此放弃权利,他们往往通过采取领导施压、信访、谩骂等手段威胁、逼迫执行干警。而随着工作年限的不断增长,每位执行干警手中执行积案会逐年累加。2016年,N市法院启动的清理历年执行积案数高达36294件,加上在办案件数量,扣除部分实际没有参与执行工作的同志,执行干警实际人均工作存案量多达4-500件,个别执行干警突破千件亦属正常,这些案件就像大山一样压着执行干警喘不过气。

上述三点互相叠加加重了执行干警的工作负担,对于案件自然而然的产生排斥和抵触心理。正如波斯纳所言:“法官并非圣人、超人,而是非常人性的,行为受欲望驱动,追求诸如收入、权力、名誉、尊重、自尊.以及闲暇等他人同样追求的善品,因此受工作条件和劳动力市场的影响。”[1]基于当前的司法实践,每一位执行干警所承担的工作强度均远超正常的工作量,导致执行干警工作心态逐渐由正转负;而“忙闲不均”的司法现实以及积极工作干警所承担的工作量和责任风险远超其他同行的逆向恶果则更成为制约干警积极性的“拦路虎”。[2]在这些因素制约下“懈怠”、“浮躁”、“胆怯”、“僵化”等执行厌恶心理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

3、现行执行工作模式忽视干警内心感受

(1)改革红利未能惠及执行干警,产生内心思想波动。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是建立以审判权为中心的法院体系,却忽略了与审判权并行的执行权的体系架构,导致作为法院第一大内设机构的执行局在司法改革中处于边缘地位,改革红利没有惠及执行干警。比如在已知的试点改革方案中浙江高院明确执行局长暂缓入额;部分执行局推行执行警务化改革,要求执行局干警转入法警序列等。这些问题直接涉及执行干警的切身利益,对此,北京高院的杨万明院长在《关于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思考》的调研报告中就一针见血的指出:“当前,影响执行队伍稳定的主要原因是执行法官担心配置给执行部门的法官员额过少而入不了员额,产生思想波动。这个问题处理不好,将严重动摇军心,影响执行队伍的稳定和素质。”[3]

(2)执行信息化工作系统缺乏一线执行干警视角。知名律师蒋勇在法院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曾指出,法院信息化需要注意区分“用户”和“客户”这样两个概念的不同,在为法院开发信息化产品的过程中,法院是“客户”,法官是“用户”。让作为“客户”的法院领导满意并不意味着法院信息化的成功,只有让作为“用户”的每一位法官用的顺心,法院信息化才真正落到了实处。[4]对于执行干警而言,当前无论是执行内网系统、外网系统、“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还严重缺乏一线执行干警的用户体验,导致一线执行干警们普遍产生“这些信息化建设,都是来管我们的”,“一遍可以完成的工作,变成需要三遍才能完成”等逆反心理。比如“点对点”系统在查询企业工商信息领域方面仍然延迟、滞后[5];“总对总”系统案件导入需长达一个月,反馈信息极端缓慢等等。“细节决定成败”,这些微观细致的工作直接影响着实际操作执行信息化系统的一线执行干警的用户体验,无法让最基层的执行干警真正感受到互联网时代带来的信息技术红利,这也是间接导致法院执行信息化系统“叫好不叫座”的原因。

(3)执行工作缺乏存在感与尊荣感。大多数民众对于法官的印象多存在于高堂上手握法槌的大法官,虽然从事执行工作法官也被称之为“法官”,但无论是民众、法官、检察官、律师还是法学院校,对于执行工作多数时候仍然持有天然的偏见。这一点从每年进入N市法院实习的法学院校学生的岗位分配意愿情况上就可以看出端倪——没有实习生愿意主动进入执行局实习。

传统的司法教学理念,学者们总是诟病司法部门“重实体轻程序”,却也在不经意间暴露出“重审判轻执行”的教育倾向。[1]他们认为执行就是简单、机械地落实判决而已,不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仅看到了执行权中的执行实施权,而未看到还有执行判断权,仅看到执行权中的“武”的一面,而未看到“文”的一面。而法官天生属性偏“文”,要求“文官”从事“武官”的行当,本身就存在矛盾。特别是每一个法律人都有寻找专业精进的内心追求和依法审判主持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信仰,而执行与审判工作相较,总体上重“武”轻“文”,行政性与事务性工作偏多,需要跑银行、跑房地产管理部门、跑现场等,虽然同样是为社会追寻公平正义,但执行工作性质与形式与审判业务并不相同,与法官内心追求并不总在同一空间,久而久之容易削弱执行法官内心的存在感和尊荣感。

(4)执行工作缺乏合理激励机制。案多人少,工作压力大,收入待遇不成正比是制约法院执行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因素。2016年,A法院共为当事人执行回近22亿元的财产,而A法院15位执行干警年收入合计不足100万元,执行干警承担大量工作确没能获得合理的收入。如果说审判业务还与律师的辨法析理息息相关,执行工作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来源于执行干警勤勤恳恳的汗水与辛劳,特别是执行案件涉及当事人利益是否真正实现,是当事人矛盾纠纷真正释放的关键领域,执行干警所承受的诱惑、风险和工作压力远非审判庭所能比拟,加上员额制改革后审判业务庭法官收入大幅增加,而加班加点为当事人拿回收入而自己却没能获得合理、适当的收入报酬,缺乏任何干货的现行激励机制显然难以真正有效调动干警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反而容易滋生腐败心理,诱发执行厌恶心理的产生。


三、探索:执行厌恶心理的规制疏导

“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是当下法院工作重心。自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执行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取得长足成效,因客观原因导致的“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四难”现象已取得了重大突破。可以说,客观原因导致的执行难已不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从当前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看,基于执行厌恶心理而衍生的懈怠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执行乱象逐步转化为矛盾的主要方面。360创始人周鸿祎曾说过:“在互联网时代,产品是否能够成功,用户体验越来越变成一个关键因素。”同样,在信息化执行的新格局下,提高终端人民群众的感受,需以提高具体工作的每一位执行干警的用户体验为前提,通过尊重和改善执行干警的待遇与感受,让每一位执行干警热爱执行、主动执行、积极参与执行,唯有如此才能激发干警活力,消弭干警的执行厌恶情绪,从而真正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妥善解决干警的执行厌恶心理,执行难问题也就解决了一半。

(一)正视执行厌恶心理现象,引导干警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念

1、理性科学地界定和正视执行厌恶心理。执行厌恶心理的成因具有复杂的社会因素,当前许多法院没有意识和重视执行厌恶心理的存在与异化,过分强调干警的责任和担当,缺乏人性和制度关怀,忽略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重压之下干警可能转化、加重的执行厌恶心理。对此各级法院应当理性科学的正视执行厌恶心理的存在和发展,通过关心干警生活、合理安排工作量、适当给予激励鼓励等方式缓释执行厌恶心理的漫延,从源头上阻却执行厌恶心理向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执行乱象转化。

2、坚持人民群众视角,树立正确的执行价值观。执行厌恶心理的产生,与部分干警群众观念的淡薄不无关系。转型时期的法院干警更应当坚定理想信念,坚持以群众利益为第一标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当然,“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是要求人人都对执行结果满意,实践中也根本做不到。只要人民法院依法,哪怕依法将一个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司法拘留或者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也是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力量的过程。[2]

(二)以干警用户体验为核心,切实为一线执行干警“减负”

1、建立健全执行信息化工作机制。依托信息化系统、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三大平台,晒出执行工作的“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查封、冻结、罚款、拘留等文书录入执行工作文书样式并随案自动生成并打印格式精确的电子法律文书,减轻执行干警重复性工作。同时,通过将执行工作137项工作节点和125项权力汇总到OA系统进行精细化、流程化、扁平化管理,探索试行执行分段工作模式,改变历史上我国长期执行实践形成的一人包案到底的执行制度,在对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的执行行为进行有效管控的同时提高执行干警信息化系统运用水平和用户体验,减轻执行干警的负担。

2、构建执行队伍轮岗常态机制。对重点岗位实行轮岗,本是干部任用制度的规定。特别是执行案件承载基数大,风险高,为缓释执行工作压力,避免执行风险的扩大,阻遏执行厌恶心理的产生与漫延,有必要通过干部队伍数据平台建立执行队伍合理流动机制,定期轮岗。具体设置方面,可参照重庆高院的做法,对普通干警从事执行工作满8年的,领导干部从事执行工作满5年的进行岗位合理调整,并由干部系统自动设置提醒机制,防止人为因素干扰执行干警队伍的正常轮转。新录用的书记员、法官助理、司法警察等司法辅助人员优先配置到执行部门使用,及时补充新鲜血液。

3、建立执行案件合理分配机制。根据案件存量基数合理分配案件数量,探索建立领导干部组成合议庭承办执行大要案模式,对执行案件中涉党政军建设工程的案件或标的巨大的案件[3],实施案件统一由执行局长、副局长等领导组成合议庭,异议复议等审查案件则由分管领导会同其他院领导组成合议庭审查;对上级法院发回重新审查、督促执行的案件,一律由分管领导组成合议庭审查、执行。

4、探索建立执行业务委托“外包”和协查协作机制。考虑到“案多人少”和行政编制人员短期难以增加的现实情况,各地法院可尝试协调当地党委政府部门,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招收速录员、书记员等执行辅助人员和电脑工程师、舆情引导员、数据分析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职业特点、案件数量、工作强度、工作效用等内容合理分配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另外,通过委托律师调查、审计调查、悬赏举报等制度拓宽财产查找渠道;借助律师制度改革以及无讼等律师工作特色平台的构建,在条件成熟时探索赋予经备案考核的律师更高权限,比如委托送达、委托查封、委托张贴公告等,缓解执行人员力量不足等问题。

5、执行警务化模式的构建与完善。调研中,笔者也发现与法官内心排斥执行工作相比较而言,法警序列对于执行工作的接受度似略高,在当下执行警务化开展的情况下,有必要加大加强,扩展执行警务化权限,比如赋予执行法警公安一级权限,可以设置指纹信息采集、公安信息录入等,提高执行工作质效。

(三)妥善处理干警心理诉求,创新办案激励机制

1、提升干警的存在感与尊荣感,保障改革红利惠及基层。职业荣誉感是一种强大而自觉的精神力量,是判别真正意义上职业成效良莠的分水岭,它能够激发责任心,催生创造力。疏导执行厌恶心理,关键在人,关键在于妥善处理好执行干警的内心诉求。针对可能影响执行队伍稳定的法官员额制改革,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最高法院的要求,合理配备执行干警数量,提升执行干警的存在感和尊荣感,对执行部门原具备法官资格的人员要与其他审判业务部门相同对待,法官员额比例总体不应低于其他主流业务部门,对于法官助理、司法警察等司法辅助人员应分别落实相应待遇。

2、建立执行干警办案激励与鼓励创新机制。鼓励干警多办案、办难案、办好案,提高执行效率,必须拿出切实有效的激励举措,通过借鉴域外经验与实证研究,合理确定执行干警的待遇,保障收入与工作性质、强度能力更加匹配,建立更为符合执行干警需求的职业保障体系,留住优秀人才。比如积极协调当地党委政府纪委财政等多家部门、尝试建立以按要素分配为基本原则,以案件绩效为模式的案件津补贴制度,为执行干警提供充分完备“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后勤保障。同时,鼓励执行干警针对执行工作进行“微创新”、“微改革”,比如不断改进和推广“小机器人”查控模式,通过自动化查询方式提高执行查询财产效率;在司法拍卖领域引入“不间断拍卖”“三合一拍卖”模式等等。通过凝心聚力,汇聚基层一线干警的智慧和好的经验予以推广,并针对不同的成效予以适当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实现执行观念从“要我干”向“我要干”、“我想干”转变。


在工作中,时常听到同事们窃窃私语:“法官就应当在审判席上裁判”、“又被信访了”、“执行太苦太累,真心想轮岗”,让笔者觉得深藏于干警内心潜意识中的执行厌恶心理似有必要引起顶层重视。当然,执行厌恶实质牵涉主题宏观而庞大,原因复杂而多样,解决亦非一朝一夕之功,至少笔者暂时并不寄望在有限的篇幅能提出彻底解决的举措。但基于对于法院工作的热忱亦从同行实践人性化角度的常识洞见出发,期以寥寥数语掀开执行厌恶心理的神秘面纱,最大限度地呈现问题的本源,进而为缓释执行厌恶心理提供一些启示,最终为“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一些参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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