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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失信人员代购飞机票”的技术和法律难题

法者心声 2020-02-21

The following article comes from 读懂案例 Author 猛妈

最近,三个网红男人同时曝出被法院“限制消费”的消息,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限制消费,是法院为了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创设的一个措施。


这几年,这个措施深入人心,广大债权人拍手称赞,广大失信人员避而不及。


前段时间,法律读库转载了一篇《被限高的王思聪还能否坐私人飞机?》的文章,作者的观点是不能坐飞机,但是管不住他坐私人飞机。


严格来说,王思聪是可以坐私人飞机的,因为王思聪被限制消费,是其作为被执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造成的,如果王思聪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限高所列行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予以准许。


猛妈认为,与其关注这些网红男人能不能坐私人飞机,倒不如关心解决下“帮失信人员代购飞机票”的技术和法律难题。


技术难题


帮失信人员代购飞机票,并不是新鲜话题了。


早几年,就有人发现了一个“技术漏洞”:中国铁路总公司和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春秋航空公司只能根据身份证号码限制其购买火车票、飞机票有关部门无法对失信被执行人用出入境证照购买飞机票、火车票进行识别和拦截


于是,有人做起了帮失信人员代购飞机票、火车票的生意,用失信人员的出入境证照来购买飞机票、火车票,然后在原价的基础上收取一定费用的服务费,失信人员当然兴奋了,便开始口口相传,


越来越多的失信人员冲破了限制出行消费的篱笆,到处飞、到处跑,法院的限制消费令如同废纸,彻底把法律尊严按在地上摩擦。

然而,这扇窗户纸终究是捅破了。


2016年,最高法与公安部加强协调对接和软件研发,上线运行网络查询出入境证照的功能,实现失信被执行人出入境证照与身份证号码的自动绑定,而后推送给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春秋航空公司,阻却了利用出入境证照购买飞机票、火车票的通道,至此,限行的技术漏洞打上了补丁,失信人员出行全面受限。所以,这个技术漏洞已经是行不通了。



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今年上半年,就有人在网络上打着旗号称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避免失信人员在购票、安检时被拦截,购票者仅需提供姓名、身份证号或者护照即可预定,还附上了微信号、手机号等联络方式,对失信人员具有极大的吸引力。这些代购的宣传见诸于网络,当时并没有引起多大关注。


黄牛到底是用什么样的技术手段帮助失信人员顺利购票?


所谓非法手段,其实就是通过同城艺龙网、飞猪旅行等网络购票平台的技术安全漏洞,在帮失信人员购票时,他们将其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证件内容进行篡改,以此来躲避征信信息系统的比对查验,从而顺利实现网络购票。比如输入对方身份证号、护照上的编码时,故意将数字“1”输成英文字母“I”或者将数字“0”改成英文字母“o”,达到浑水摸鱼的效果。


即使顺利网络购票后,失信人员是如何避免在安检时不被拦截?


这些卖票黄牛会给失信人员发电子登机牌,还会利用临时身份证办理窗口没有接入征信系统的漏洞,教授失信人员到现场以身份证丢失为由办理一张临时身份证,然后用电子登机牌和临时身份证通过安检。


强烈建议最高法再次进行技术堵漏,升级识别与拦截系统,对网络购票平台打补丁,将全国所有机场和车站的临时身份证办理窗口接入征信系统。


法律难题


最高法联合信用惩戒失信人员购买机票达上千万人次,这是个巨大的“商机”。如图所示:



这让黄牛们不惜铤而走险,从原先的利用出入境证照帮失信人员代购机票升级为在网络购票系统中输入篡改的证件信息实现购票,黄牛通过非法手段帮助失信人员购买机票,轻者行政处罚,重则触犯法律。那么,这些“专业解决失信人员出行难题的黄牛到底可能涉嫌什么犯罪呢?


猛妈认为,黄牛的手段说白了就是“有偿代购+篡改身份证件数据信息骗取网络出票”,只不过代购的对象特殊,是失信人员。

当前,黄牛的这种行为属于新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


本着探讨的精神,猛妈倾向于认为,黄牛的有偿代购行为并不构成倒卖车票罪(实名制下不存在倒卖行为,属于民事行为范畴)、非法经营罪(代办车票服务并未违反“国家规定”),但因其代购的对象特殊,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因其使用了篡改身份证件数据信息骗取网络出票的非法手段,可能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理由如下:


1.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高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当失信人员长期多次找黄牛代购机票以此来逃避法律制裁构成情节严重以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时,黄牛则属于与失信人员通谋实施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高消费的犯罪行为,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


如最高法发布的十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九(陈某、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明确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并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逃避履行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不仅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外人也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


构成共犯的,黄牛将面临“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2.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一般来说,目前该罪在实践中仅指向于使用实体证件,对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号码等电子数据信息的行为,尚未有司法案例,但这并不妨碍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号码等数据信息构成该罪。


根据目的解释,不管是虚假的实体证件抑或证件数据信息,都在该罪的射程之内,本质上都是国家能够依据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对社会秩序开展管理活动的内涵。


首先,黄牛们违反有关国家规定,在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件的实名制网络购票的场合中,为了隐瞒失信人员的真实身份信息,采取篡改失信人员的身份信息的欺骗、作假手段,造成了社会管理秩序的破坏,符合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的违法性、欺骗性、背信性。


其次,该罪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黄牛长期以此为生,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数量和次数不在少数,且损害了人们对身份证件真实性的合理信赖,在当前解决执行难的大背景下,更是违背了国家制度以及国家执法机关、管理活动的诚实可信基础,严重干扰法院的执行活动,可以作为该罪在定罪、量刑时的重要参考。


最后,该罪属于轻罪,构成犯罪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失信者,本应寸步难行。黄牛看似在解决“限高”者们的出行难题,实际上正在一点点瓦解我们辛苦建立起来的社会诚信体系,赤裸裸的挑战司法权威,法律应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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