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干涉司法鉴定活动:《关于规范全省司法鉴定活动优化执业环境的意见》(山东)
《意见》对司法鉴定机构选择、鉴定委托受理程序、鉴定材料移交和提取、鉴定费用收取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等环节的工作要求进行了细化,强调了司法鉴定机构和办案机关在选择机构、委托受理、检材移交等环节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并统一规范了《司法鉴定委托书》《补充鉴定委托书》的格式和内容,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程序。
《意见》要求,严禁干涉司法鉴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和干涉鉴定意见出具,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把记录干涉司法鉴定活动的信息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加强司法鉴定执业保护,明确公安机关应依法查处破坏、扰乱司法鉴定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采取相关保护措施,保护司法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
《意见》明确,办案机关应当做好鉴定意见采信的审核工作,对于有争议的鉴定意见,可以启动鉴定人出庭质证、重新鉴定或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进行专家论证,保障司法鉴定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完善了司法鉴定意见争议解决机制。
《意见》强调,加强司法鉴定名册编制公告,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交流通报制度以及联合黑名单制度,探索共同开展司法鉴定质量检查、文书评查等专家活动,搭建跨部门司法鉴定管理信息网上共享平台,加强跨部门监督,实现司法鉴定信息数据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司法鉴定工作规范健康发展。
《意见》的出台,为规范执业活动、杜绝问题发生、减少意见争议等建立了多方约束机制,为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加强监督管理协作、优化执业环境提供重要保障,为山东司法鉴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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