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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住压力作出无罪判决的法官被记二等功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作者:汪怡潇【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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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记功决定,为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陶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件合议庭和主审法官张海波分别记集体二等功和个人二等功。《决定》指出,合议庭面对社会舆论压力和被害人亲属谩骂威胁,始终坚持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综合运用证据规则、日常经验逻辑等方法,严谨周密地审查判断全案事实、证据,杜绝了冤假错案发生,维护了司法权威。
房屋四周都是喷溅的血迹,这意味着当时发生了打斗,但是身材瘦弱的陶某和身强力壮的冉某波无法产生抗衡; 案发现场和案发后的相关证据都证明,陶某没有时间和条件冲洗更衣,而陶某除皮靴上沾有冉某波血迹外,身上、内外层衣物上均无冉某波血迹,与其有罪供述近距离刺杀冉某波不相吻合。
案发之前陶某应冉某波电话之邀,专程从龙里赶往思南,并与冉某波一起前往湄潭,当晚一起与朋友吃饭期间并未吵架,半夜睡醒之后陶某因情生恨,临时动杀心,杀人动机牵强; 若是陶某因其他原因预谋杀害冉某波,应该不会在案发前张扬地与冉某波等五人一起吃饭; 案发当晚,冉某波与陶某所住的房屋门锁被毁,为第三人入室提供条件; 根据现场勘验、尸检报告以及现场血迹分布动态,现场发生过搏斗,但陶某与冉某波力量悬殊较大,应该不会形成如此的案发现场,且若陶某与冉某波有过近距离搏斗,无法解释为何陶某身上无冉某波血迹; 视频监控显示,案发后陶某衣衫不整地从小区慌乱离开,还分别告诉了其姐和冉某波的朋友——张某,冉某波被入室盗窃的小偷杀害,种种表现不像刚刚杀人并消灭作案痕迹后的状态; 陶某在逃离现场时没有带走凶器而是带走了自己的手提包和被害人的皮外套,这点不合常理,而陶某在无罪辩解中称包与皮外套被小偷拿走,与公安机关一直未找到包以及被害人皮外套相互印证; 4月6日12时,湄潭县公安局勘验现场结束后,被害人亲属将被害人尸体运至殡仪馆,案发现场实际已被破坏,不能完全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 陶某有罪供述中称凶器是在沙发上拿的,但是据被害人家属回忆,从未见过那把羊角刀,而且普通家庭一般很少会出现羊角刀,经过检测,羊角刀上也没有陶某的指纹,直接证据不能指向陶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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