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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再审改判:法律应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条款”

法者心声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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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最近宣判的案件,重申了一个常识:法律应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条款”,司法绝不允许守法者为“小恶”买单。


1月20日,广州中院对“老人景区擅自上树摘杨梅摔死案”再审宣判。本案中,广州市花都区某村是国家AAA级旅游景区,村委会在河道旁种植了杨梅树。六旬村民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跌落身亡,家属遂起诉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此前,一、二审曾以双方均有过错为由,酌定村委会承担5%的赔偿责任。而再审判决明确认定村委会不存在过错,驳回了吴某近亲属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案件一经宣判,就收到了舆论的积极肯定。笔者看来,这是由于它说清了一个问题,维护了一种常识,站定了一种立场。


首先,本案对一个核心法律问题给出了有力回答:村委会是否负有保障侵权者安全的作为义务?用更通俗更具体的话说,它应不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偷摘杨梅者防范安全风险?这个问题看似滑稽荒唐,但其实在公众、甚至一些法律人中也有误读。比如,有的人不适当地扩大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客观范围,使其从一种评价管理者是否履行应尽义务的标准,成为一种确定的责任界限:只要是在场所内发生的一切损害,管理者都理应赔偿。按照这种逻辑,一切在先的合法行为,都成了对违法行为的引诱。正是这种搞混了“条件”和“原因”的解读,催生了“未防止偷摘导致摔伤”的荒谬主张。


回击这种奇谈怪论,只需引用判决原文。“村委会作为该村景区的管理人,虽负有保障游客免遭损害的义务,但义务的确定应限于景区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村委会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不能要求村委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简而言之,管理者的安保责任,应当限制在游客对景区资源的正当合理用途之内,无需苛刻到在每块树上挂牌提醒“请勿攀爬、弯折、摩擦、偷摘、用于生火、搭建构筑物,以免受伤”。


其次,本案通过重申常识,用情理熨平了争议。在笔者看来,这起案件的舆论热度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近年来,部分热点事件激活了一种隐现的焦虑:这世道,是不是好人吃亏,“坏人”得利?社会担心,通情达理者求助无门,无理取闹者一路畅通;仗义执言者反受其咎,违法加害者人人畏惧。如果形成了“违法成功大快朵颐,违法失败有人买单”的局面,是法治的耻辱,更是常识的危机。人们无比期待,司法成为以公正的时代精神,稳定世道人心的定海神针。


人民法院的判决,再次对人民的法治愿景给予精准回应。本案判决认为,“吴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法院明确指出,“吴某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跌落坠亡,后果令人痛惜,但行为有违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尽管吴某的不当行为不应招致身亡的惨痛后果。但是,不能以行为后果去倒推原因,更不能因为超出预期就违反道德常识,硬拉不相干的人、甚至是法律上的受害人来“平衡损益”。


最后,本案充分体现了法律和司法维护社会道德、守护社会底线的立场。原审判决村委会承担5%的责任,数额其实只有4.5万余元,这对死者家属固然有所安慰,但却回避了一个最关键的问题:法律的准衡是“二进制”,只有是与非。为了美好意愿的一点点让步,就可能对社会造成巨大损害。固然“人命关天”,但司法的天平上裁量的不只是结果,更是原因,唯一的刻度只有法律。司法不会强令行善,但也不允许有人逾越最底线的社会秩序。在再审判决中,笔者仿佛读到了裁判者的决心:我同情你,但我无法支持你。这样的“固执”何其宝贵,因为它宣告了司法的核心功能不是“维稳”,而是为社会守护一个值得向往,更值得为之奋斗的秩序。


在笔者看来,这样一份情法理兼备的判决,传递出三重祝愿:愿逝者安息,愿法治长在,愿世事清平。在人心的幽深之处,它点亮了法律的光。


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再审改判:向社会传递正义信念

广州六旬老人景区私自爬树摘杨梅坠亡案,家属称树太好爬,索赔60万!一审、二审认定景区亦有责任,酌定承担5%的赔偿责任。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改判景区无责,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针对本案判决,谈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案件事实概况


广州市花都区某村是国家AAA级旅游景区,村委会在河道旁种植了杨梅树。2017年5月19日,村民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跌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近亲属以村委会未采取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未及时救助为由,将村委会诉至花都区法院。


一审、二审认为吴某与村委会均有过错,酌定村委会承担5%的赔偿责任,判令向吴某的亲属赔偿4.5万余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再审认为,吴某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跌落坠亡,后果令人痛惜,但行为有违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且村委会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吴某近亲属要求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二、本案裁判的法理分析


本案争议的核心焦点,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村委会作为景区的管理人,也作为杨梅树的种植人和管理人,在旅游景区这个特殊场域内,认定其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并无争议。村委会应对进入景区旅游的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无论是从学术观点还是普通人的直观生活经验视角来看,村委会在这种场景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是有限度的,如保障旅游设施、旅游线路的安全,对一些具有危险性的场所进行必要提示,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等。如果村委会未履行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爬树可能给人身带来的危险,是完全可以凭借生活常识即可以识别、判断的。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非常丰富生活经验的老人,对爬树造成的危险,完全是能够预知的,对这种人尽皆知的风险,不需要再进行风险提示。所以,老人私自爬树采摘杨梅坠落后不幸死亡的后果,虽令人惋惜,但老人近亲属要求村委会承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老人的近亲属主张村委会未及时救助老人,所以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安全保障义务的范畴看,景区配备一定的安全设施设备,并在发生事故后及时对伤者进行必要的处置,的确应认定为村委会安全保障义务的范畴。但是从判决查明的事实看,村主任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附近村民更是在救护车抵达现场前已经将老人送到医院进行了救治,所以老人近亲属的该项诉求,亦没有法律依据。


在再审判决中,法院认为老人私自爬树摘杨梅的行为,有违乡规民约和公序良俗,并以此作为认定村委会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之一。将该评价纳入侵权法的规则体系,我们可以认为老人对自己死亡的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在老人近亲属不能证明村委会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要求村委会对老人的死亡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本案对我们的启发


在宏观层面,我们要看到这个判决给社会传递出的正义信念。人民法院经过司法改革的制度洗礼和政治重塑,已经以一个全新的姿态呈现在了世人面前。通过这些变革,人民法院的内部组织面貌和外部精神面貌都发生了重大变化。面对社会丑恶现象绝不心慈手软,面对自身存在的问题绝不纵容漠视,对司法判决向社会传递的信号绝不马虎大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微观层面,我们要正确认识本案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民事案件一旦涉及人员伤亡,法官会面临不小的压力,因为这类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往往要面临死者家属一方的绝望情绪,甚至有个别当事人还存在一些极端言辞和极端举动。因此,在一些特殊时刻,法官基于安全、稳定等因素的考量,又考虑到死者家属处于弱势地位等等法律之外的理由,可能会作出出发点貌似合理,但结论上却值得进一步推敲的判决。本案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与再审判决结果不同,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不同法官之间在适用法律问题上正常法律分歧,同时我们也可以猜想,法官或许就是从这几个角度思考问题,心存一些不必要的担忧,最终在适用法律上出现了一些偏差。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反思的问题很多,但其中有一点要特别重要,那就是:我们在提升法官业务素养的同时,一定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官的职业保障,特别是加强对法官安全感建设的各种制度保障。


我们不能让法官在缺乏安全感的外部环境中去做匡扶正义的使者。只有法官人人敢于担当,人人敢于依法公正裁决,不受威胁,不随意受到责任追究,我们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在个案审判中更加符合天理、国法、人情,更好地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解决好这些问题,需要人民法院自身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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