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转自:民事审判
【裁判要旨】1.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之间形成雇佣法律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伤亡而引发的诉讼,应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相关规定。2.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审申请人唐树正、徐奎真、蔡金红、唐吉喆因与被申请人苗恩宝、郑玉芳、苗画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三终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树正、徐奎真、蔡金红、唐吉喆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苗春来在本案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依据《侵权责任法》其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认定苗春来仅承担20%责任明显不当。本案货车倒车坠海事故并非在唐炳华指挥下发生,二审法院判决唐炳华承担80%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唐炳华已尽安全注意义务,已陪同苗春来前往码头,其无法保证运输目的地环境良好,且其无过错故应免除赔偿责任。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唐树正、徐奎真、蔡金红、唐吉喆的再审申请,本案审查的重点是审理本案应适用的法律及苗春来与唐炳华的责任认定问题。
关于本案法律适用。根据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苗春来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唐炳华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双方之间雇佣法律关系依法成立,本案系苗春来因提供劳务造成自己死亡而引发的诉讼,应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相关规定。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苗春来和唐炳华双方各自过错确定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责任划分。一审法院认为苗春来有重大过失,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减轻了唐炳华作为雇主的赔偿责任,认定唐炳华承担60%责任,苗春来承担40%责任。二审法院认为,由于事发时唐炳华也在车内,且唐炳华应当保证作业环境安全;苗春来在唐炳华的指挥下发生事故,其只应对驾驶技术承担责任,故调整一审判决责任比例,判令苗春来承担20%责任。
虽然大连市甘井子区安全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调查报告》认定苗春来的行为属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本案认定苗春来和唐炳华的民事责任应当以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为基础,结合事故发生的经过,具体分析双方过错,综合认定双方责任。本案事故发生时,唐炳华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在其陪同苗春来一起前往码头夜间装卸货物时,其应当清楚苗春来不熟悉作业现场地理环境,且当天夜里有雾、能见度不好,在作业环境极为复杂的情况下,应加重其保证苗春来作业环境安全的义务,其对货车倒车坠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苗春来作为驾驶员,未尽谨慎义务,在不熟悉作业现场地理环境情况下瞭望不够,导致货车倒车坠海,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二审法院虽然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而没有适用《侵权责任法》,但认定唐炳华承担80%责任,苗春来承担20%责任,责任比例划分及案件处理结果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唐树正、徐奎真、蔡金红、唐吉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