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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名,向滥食野生动物宣战

法者心声 2022-12-05



反思疫情爆发,全国人大代表呼吁:以法之名,向滥食野生动物宣战!

普及风险常识教育

纠正炫耀猎奇心理


“我完全同意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全国人大代表、新疆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院长贾尔恒·阿哈提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贾尔恒·阿哈提(左一)在海拔3800米帕米尔高原调研牧道情况

在贾尔恒·阿哈提看来,食用野生动物的人无非有三种心理:一是炫耀的心理,为了显摆自己有本事,能够搞到野生动物;二是猎奇心理,想尝一下野味;三是被误导的心理,中国素有“吃什么补什么”的传统,野生动物有很强的生命力,有人为了增强免疫力或者体力,去吃野生动物。


“我们日常吃的肉禽蛋肉,完全可以满足我们的营养需求,完全没有必要再吃野生动物。”贾尔恒·阿哈提说,人工饲养的家畜肉禽在成长过程中要打疫苗、饲养的环境要消毒、屠宰上市要经过卫生检疫,这最大限度地阻断了病原体侵入人体内,保证了食品安全。而野生动物体内有各种病原体,在没有卫生检疫的情况下被食用,人类被病毒感染的风险是非常大的。“所以应该坚决全面禁食野生动物。”


除了感染病毒的风险,人类食用野生动物,必然造成对野生动物的大量猎杀,这对生态环境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贾尔恒·阿哈提解释,从整个生物圈的生物链来讲,不论是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还是常见的野生动物,所有的野生动物都是生物链中的一环。任何一环的缺失都会对生物链产生一定的影响,只是影响程度不一样。而整个生物圈是由无数生物链组成的一个完整系统,任何一种野生动物的灭绝或者数量的急剧减少,都会对整个生态环境产生连锁的反应,所以要保持整个生物圈的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最近肆虐非洲的蝗灾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呼吁提醒关注粮食安全问题。贾尔恒·阿哈提表示,蝗虫的数量增长如此之快,有其他原因,但肯定也和蝗虫的天敌减少有关,两者不能平衡了,就会造成生态失衡。


为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我国于1988年就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历经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是2018年10月。贾尔恒·阿哈提认为,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非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不够详细,建议在修法时制定更加细化、严格的条款,将非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列入保护的范围,并且要全面禁止猎杀、食用野生动物。


“从2003年的SARS到今年的新冠肺炎,两次疫情的教训是非常惨痛的。我们应该加强这种风险科学知识的普及。我们目前的科普教育只是强调要保护野生动物,野生动物是我们的朋友,而没有告诉大家猎杀、食用野生动物的风险在哪里?”贾尔恒·阿哈提强调要加强风险常识的普及。


要传递正确的科学知识,科普读物一定要严谨。疫情发生后,禁食野生动物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而有网友发现,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动物小百科》中,公然声称果子狸的肉可以吃。面对质疑,武汉大学出版社紧急回应,承认表述不当,已经通知全国各销售网点全面下架该书。


“这种宣传肯定是有问题的,和我们倡导的防范风险背道而驰,像这类科普读物,应该经过教育部门、相关方面的专家把关审核。”贾尔恒·阿哈提建议。他告诉记者,打算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提交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建议。


积极探索野生动物保护领域

公益诉讼


“通过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机制,从源头上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才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淄博市原山林场党委书记孙建博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孙建博(右一)在原山林场检查各部门疫情防控工作

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虽然对野生动物有禁食的规定,但禁食的范围仅限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像蝙蝠、鼠类、鸦类等传播疫病高风险动物并不在重点保护范围之列。孙建博认为,我们可以人为地将野生动物划分为“重点”和“非重点”,可以禁食或不禁食,然而病毒的传播并不会因为某些野生动物不是重点保护对象,就不会成为病毒的携带者和传播者。正是不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满足了某些人滋补养生的口腹之欲,形成了一条“捕猎-运输-贩卖-消费”野生动物黑色利益链,而这恰恰成为威胁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灾区。


作为一名林草工作者,孙建博一直挂心着野生动物保护这件事儿。早在2016年3月,孙建博就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过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建议,呼吁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建立和完善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机制。


谈到今年全国两会,孙建博表示将提交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立法的建议:一方面通过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建立禁止捕猎、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名录;另一方面,增设捕猎、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犯罪,加大对野生动物交易打击力度,切断病原体在“动物-人”之间的传播途径。同时,要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宣传,通过潜移默化的影响,让保护野生动物成为大家的行动自觉。


“检察机关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大有可为,发挥好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织密保护网,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孙建博强调,除了加大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力度,检察机关还应该积极稳妥探索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大量猎捕、滥食野生动物,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也将野生动物携带的病原体传染给人类,威胁人类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通过积极主动履职,在全社会形成对非法交易、滥食野生动物零容忍的良好氛围,引领健康文明生活新风尚。


我们不能再犯第三次错误了


滥食野生动物引发不明病毒传播,对个人生命健康和人类社会造成的危害显而易见。当前的新冠肺炎疫情,再次为人类敲响了警钟。如何才能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避免滥食野生动物带来的未知风险,本报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代表、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研究中心主任侯蓉。



侯蓉在照顾熊猫宝宝

记者:滥食野生动物对人类的危害显而易见,对野生动物资源和整个生态环境又会造成哪些影响呢?


侯蓉:不论是2003年的SARS还是目前的新冠肺炎疫情,我们看到,滥食野生动物已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教训实在太深刻了。此外,滥食野生动物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也不容忽视。野生动物为何濒危?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人类的过度食用和利用,两者之间有很直接的关系。很多野生动物因人类的过度食用和利用灭绝了,而一个物种的灭绝又可能引发生态链条上的连锁反应。这些都是要警惕的。


记者:野生动物产品相对来说比较稀缺,非法经营和售卖野生动物产品有较大的经济利益驱动。如何通过加强相关立法,为惩治违法消费行为提供明确、充足的法律依据,实现野生动物捕猎、生产、经营、消费的全链条管理?


侯蓉:说说现状吧。我国目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其实是给食用和利用野生动物开了口子的。我国有脊椎动物6597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256种,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1481种。共计1737种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范围,而有共计4860种野生动物不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内,通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及检疫部门核发的检疫合格证即可合法捕猎和食用。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可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另外,法律也对野生动物检疫作了规定。但实际上,检疫不能完全避免野生动物传播疾病的风险。在我国,检疫工作主要是由农业部门来做,但农业部门更多的是在做家畜家禽的检疫工作。野生动物种类繁多,理论上,有几千种野生动物是可食用的,农业部门很难逐一制定检疫方案。再者,野生动物携带的很多病毒、细菌、寄生虫我们还不完全清楚。也就是说,即便所有手续都是齐全的,可合法食用的野生动物,也不能百分百避免野生动物传播疾病的风险。而非法食用的风险会更大。


一方面,法律尚不完善,一方面,非法食用的行为还不少。我的建议就是在法律上进行全链条完善。


记者:对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您有何建议?


侯蓉:我是倾向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因为漏洞永远堵不完。


经济社会发展了,人类的文明意识也该随之进入一个更高层次。我们需要野生动物补充蛋白质的物质匮乏时代已经过去了,现在滥食野生动物可能更多的出于猎奇或者炫耀的心理。可以说,就是一个陋习。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野生动物传播疾病的风险,我是学动物传染病的,野生动物携带的病毒太多,很多是至今没有研究清楚的,食用野生动物的风险太大了。一次SARS、一次新冠肺炎,我们不能再犯第三次错误了。


记者:如何教育民众去认识到食用野生动物的危害,并自觉抵制这一行为?


侯蓉:教育方面我认为要从两个渠道着手。一是从娃娃抓起。我建议从小学开始,将野生动物传播疾病的风险教育纳入教材。二是对成人进行更深层次的教育。现在有一些宣传片,但我觉得角度、深度和广泛性都还不够。有数据显示,70%以上的新发传染病都来自野生动物。人类对野生动物病毒是没有抗体的,一旦传染起来,人类完全没有抵抗力的。要大张旗鼓地宣传,从农村到城市,把食用野生动物可能带来的风险讲透彻、讲明白。


除了完善法律和宣传教育,如果再强调一点的话,那就是监管部门要严格执法。


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

源头控制重大公共安全风险


全国人大代表、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蔡学恩

2019年末,湖北省武汉市爆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并迅速向全国蔓延。经调查,新型冠状病毒来源为武汉一家海鲜市场非法销售的野生动物。这是自SARS、MERS、埃博拉病毒等传染病之后又一例以野生动物为病毒传染源的传染病。围绕禁止捕食、饲养、接触野生动物的讨论成为社会热点。国务院相关部门明确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并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有着较为深刻和复杂的原因。一是我国法律法规并不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七条规定,经相关部门许可,可以猎捕、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现有制度设计对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机制、执法能力以及执法水平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二是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外野生动物保护力度薄弱。我国对于“珍稀濒危+三有”动物(“三有”动物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等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着相对严格的监管机制,但对于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外的野生动物,存在法律滞后及监管与执法严重不足等问题,非法捕杀、驯养繁殖以及非法经营等问题较为严重。三是我国不少地区仍存在着食用、消费各种野生动物的陋习,导致野生动物经营者铤而走险、知法犯法。


对此,为系统加强野生动物管理和保护,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安全风险,结合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实际,提出建议如下:


其一,鉴于我国现有允许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制度设计,建议全国人大及国务院相关部门适当调整制度设计,使其更加符合野生动物保护实际。具体包括:及时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上收管理权限,进一步限制出售、食用、利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外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建立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动态调整机制。在野生动物保护的目的和任务、保护能力的整体框架下,依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需求,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及时调整;探索建立野生动物利用黑名单制度。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应强化与卫生部门、检疫部门以及疾病控制研究机构的协调,对于经科学研究或检验检疫发现存在潜在公共安全危险或生态威胁的野生动物,及时纳入黑名单,禁止猎捕、运输、使用。


其二,鉴于病毒多来源于非法交易的野生动物,建议坚持统筹联动、多方协同,形成整治合力。一是严格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商业利用,强化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饲养、繁育、交易等环节监督检查和检验检疫力度;同时,适当提升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处罚标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提高为野生动物价值及其制品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二是对于来源于境内的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应建立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联合执法机制,强化市场监管、药监、林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动物防疫、卫生健康、公安等相关部门协同,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市场经营、网络销售等环节全面进行整治,坚决遏制乱捕滥猎和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行为。三是对于来源于境外的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应全面落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加强国际执法合作,有效查获、阻止和瓦解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网络,阻断国际非法交易链。四是完善野生动物管理与保护信息公开和监督制度。加大野生动物管理与保护信息公开力度,健全野生动物非法交易举报机制,定期发布野生动物安全管理和风险预防白皮书,积极吸纳社会组织成为野生动物保护重要力量。


其三,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倡导守法、文明理念,在全社会形成市民保护野生动物良好氛围。呼吁公民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不猎捕野生动物,不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不食用野生动物,不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现各类破坏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违法行为,积极向主管部门举报;发现受伤或死亡的野生动物,及时报告野生动物保护机构。提倡公民不近距离接触野生动物,不参加野生动物展览展演等活动。


来源:检察日报  转自:检察日报正义网
文字:周   蔚 郭树合 张亚楠 周雅丽 蔡学恩
编辑:李梦欣   
监制: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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